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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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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07-23 17:07:24  来源: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秘〔2018〕23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和《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问题导向、分类推进,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就感和获得感,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评审范围

(一)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可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二)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要委托我省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依照皖办发〔2017〕5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四)从海外引进来皖从事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皖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人才,依照皖人社发〔2018〕2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符合职称评审破格条件的,依照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六)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三、评审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认识。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评审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完善制度,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确保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转变职称评审理念。一是牢固树立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的理念。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管人才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原则体现到职称评审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切实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政治站位,把职称评审工作上升到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寻觅人才求贤若渴,发现人才如获至宝,举荐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各尽其能。二是牢固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理念。把政治思想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担当,坚守道德底线。三是牢固树立注重业绩、突出实绩的理念。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职的能力、攻坚的实力和创新的成果,将科研成果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工作。为避免职称与职业资格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提升服务效能,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要按照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做好对应衔接工作。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其它情形仍接国家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畅通特殊人才绿色通道。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包容开放、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职称评价范围,破除身份限制,畅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8〕2号)和《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并设立评审委员会。从今年起,启动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专家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五)继续开展有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今年,继续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技工院校和中职中专正高级讲师、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经济师(继续在全省企业单位试点)、副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工作。

(六)进一步拓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范围。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微观管理和事务性工作。今年,在原有下放评审权限的基础上,再对淮北、宿州、阜阳三市下放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权,同意皖南医学院所属附属医院和蚌埠医学院所属附属医院从今年起自主开展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七)进一步加强自主评审工作指导。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关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1号)要求,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组织好有关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评审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工作事中、事后指导和监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八)做好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工作。从今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九)积极推进异地职称确认工作。在军队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转业到地方从事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关规定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职称。由外省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分级确认,中级职称由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高级职称由省厅负责审核认定。另,授权合肥市人社局负责对流入该市的高级职称人员的证书进行审核认定。异地职称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依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

(十)扎实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今年专技人员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招标的三家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5个专题中任选2个专题学习。专业科目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公需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皖人发〔2018〕110号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本地、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合理制定计划,切实抓好培训,严格学时审核,不得向专业技术人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未按照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职称评审和审批工作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推迟评审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抓紧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报省厅专技处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好年度评审工作。

(二)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三)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相应顺延。

(四)时间截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算,以近5年业绩为主。

(五)职称认定。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认定中级职称外,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评审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不再开展直接认定中级职称工作。

(六)倾斜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持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县及县(不含市辖区)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政策倾斜。

(七)信息采集。建立上下衔接的高级职称人员数据信息平台,逐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各系列高评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高级职称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通过登录安徽省高层次人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础数据采集系统(http://220.178.117.230/insertinfo/),将当年度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情况上传到信息平台。

五、有关要求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全面监督下开展工作。对职称评审工作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政策要求、紧贴工作实际、便于操作执行的工作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到“三坚持”、“三严禁”。“三坚持”即: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坚决回避;坚持评审保密制度,参与抽取专家名单的人员对随机产生的名单承担保密责任,参评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坚持评审公示制度,职称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推荐单位公示,评审结果须在评审委员会和审批单位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严禁”即: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禁评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强化工作监督。各地要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的评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细化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责。要强化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方和单位的监督,对违反程序规定或擅自扩大、增加、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能保障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依据皖人社发〔2018〕3号文件办理。同时要加大对职称评审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四)建立诚信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五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发表于 2018-8-10 16: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没说,还是没球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8-10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啥希望都没有,去问收到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一个尴尬排雷手!
 楼主| 发表于 2018-8-10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2018年度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制定修订计划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标准开发承担机构
1        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
2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3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桥隧工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4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防水工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6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混凝土工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7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钢筋工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8        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架子工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9        木制品制造人员        手工木工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0        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机动车检测工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11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游泳救生员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2        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        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3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4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5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石膏制品生产工        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6        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混凝土制品工        国家建筑材料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7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8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尿素生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9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硝酸生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纯碱生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烧碱生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标准开发承担机构
23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有机合成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4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总控工        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5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6        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7        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健康管理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8        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安全评价师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29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30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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