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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述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汽油罐区)管理有哪些要求?该如何进行检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答:1、相关规定要求: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2)《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对相关内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检查:
(1)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检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情况;
(3)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及评估报告是否入档;
(4)检查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查看检验、检查记录;
(5)检查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对预案有效性进行检验评审和修订,检查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及定期进行检查情况,查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相关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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