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获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原局长叶碧荣、原副局长周焕华,因收受一民企的干股分红贿赂“落马”,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
正副局长各拿两成干股
2002年,汪国强与罗焕云商量成立一家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企业、加油站等单位的安全评价业务。随后,汪国强找到以前在东莞市轴承厂的同事、时任市安监局副局长的周焕华,提出合作开一家安全评价公司,周焕华同意。
通过周焕华介绍,汪国强认识了时任市安监局局长的叶碧荣。2002年12月,汪国强、罗焕云、周焕华三人商定成立民安公司,并将公司股份分为5份,汪国强和罗焕云各占25%股份,周焕华和叶碧荣各占20%股份,分别以周焕华妻子袁巧群、叶碧荣妻子林满群的名义持有。
后经查实,民安公司最初的工商登记显示汪国强占51%股份、罗焕云占49%股份。民安公司成立之初,除罗焕云出资30万元外,其他股东都没有出资。2003年9月,民安公司申请增加四项经营范围,包括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管理认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等,在叶碧荣、周焕华的帮助下申请顺利得到批准。
因股东分家群众举报暴露
民安公司成立之后,每年分红一至两次,分红数额按各人的股权进行计算分配。2003年至2008年,叶碧荣、周焕华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分别收受民安公司分红款17.5万元和100.7万元。在此期间,二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民安公司业务开展提供便利和帮助。
2008年,民安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分歧,汪国强和罗焕云、周焕华等人决定分家,并由汪国强将大家的全部股份按照公司市价275万元的作价进行收购。后因群众举报,该案件得以暴露。案发后,叶碧荣、周焕华分别退缴赃款17.5万元和98.7万元,并因收受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处了有期徒刑,但两人具体所判刑期并未对外透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