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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
修改意见的通知
公消办[2011]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天津、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意见,部消防局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编制工作,起草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下发。现将该稿印发你们,请组织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另外,拟规定“长期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具备相应级别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认定”,请各地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认定条件,分别摸底测算本地符合一级和二级认定申报条件人员的数量,并填写附件4。
以上材料请于11月18日前通过公安网“数据传输”报部消防局社会消防工作指导处。
联系人:米文忠,电话:010-66267306。
附件:1、《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认定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数量摸底测算表》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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