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本条例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应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统一指导、监督。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执业准则】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 第七条【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依照本条例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第八条【考试组织实施】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的; (二)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的;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四)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五)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第十条【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的; (二)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的; (三)具有安全工程或者其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的。 第十一条【免考条件】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安全工程类或者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注册许可】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 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一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三)无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第十四条【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被吊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宜注册条件的。 第十五条【受理程序】受理注册申请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不予注册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注册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兼职注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第十八条【撤销注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办理注册的部门或者机构注销其执业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自行中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其他不宜继续执业的。 当事人对注销执业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执业证书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