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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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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7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表于 2015-2-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不是“必须“。还需耐心等待。
发表于 2015-2-2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远着呢
发表于 2015-2-2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实施细则还有相关的配套规范出来再说吧
发表于 2015-2-2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就是必须吧
发表于 2015-2-2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律里面“应当”两字就是必须,是强制执行的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5-2-27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在中国的法律条文里面“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把“应当”用“必须”表述了。第二十一条【资质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发表于 2015-2-2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我们真正有地位的时候,可能所有企业都关闭了,现在的企业是个人的企业,虽然都不想出事,但安全还是可有可无,所以现在讲地位早了。
发表于 2015-2-2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
发表于 2015-3-1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2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3-5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仅是”应当有“”鼓励“之类的话,没有必须,观望吧。
发表于 2015-3-5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l路还很长。
发表于 2016-1-2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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