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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最牛安监局长:大小煤矿通吃副县长不放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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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永久关闭的石盆圪洞煤矿井口。 李应厚 摄


石盆圪洞煤矿矿井全景。李应厚 摄


2011年7月28日,李东青案庭审。 资料图片

今年6月中旬,山西省静乐县中庄乡红崖上村石盆圪洞煤矿(以下简称“石盆圪洞煤矿”)法人代表巩彦荣向忻州市中院提交诉状,状告静乐县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从起初的行政乱作为到后来的不作为。

从2001年开始,该矿经过几次融资、转让,直到2010年7月该矿资源被山西省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煤电”)整合后实行永久性关闭。但8800万元的煤矿补偿款却成了“唐僧肉”,首先由静乐县安监局原局长李东青在该煤矿整合过程中暗箱操作,收礼受贿,致使这笔巨款被打进静乐县财政局专户近五年。此间,因补偿款分割问题股东们矛盾升级,出现互掐,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股东们还向分管煤矿官员和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这出煤矿整合补偿款引发的大戏尚未落幕,目前已放倒4名官员:安监局原局长因受贿罪获刑12年,法院副院长和庭长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取保候审,原分管煤矿副县长被双规后免职……

煤矿整合“最牛安监局长”“大小通吃”

今年4月2日,石盆圪洞煤矿法人代表巩彦荣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申请,他对管辖权有异议。该院民一庭已经受理石盆圪洞煤矿相关案件5次。

事实上,这起长达5年的诉讼起因,一个绕不开的重要人物便是静乐县安监局原局长李东青。

2008年,山西官方举起煤矿“转型”大旗,以结束“小煤窑”时代。此间,一些想分一杯羹的涉煤官员因此倒下,而静乐只是山西煤矿整合中的一个缩影。

静乐地处晋西北,人口16万,是国家级贫困县,但也是富产煤炭县,煤炭经济占县财政收入60%以上。

今年41岁的巩彦荣,在山西煤老板中并不显眼,但“最牛安监局长”李东青的倒台与他不无关系。

李东青和巩彦荣都是静乐县人。李曾在静乐县步陆社乡(现已撤并)当过乡长,后调至该县鹅城镇任镇长,2008年1月,李东青以黑马姿态出任静乐县最惹人眼红的“肥缺”———安监局局长。

当年老局长退位,许多资历很深的乡镇书记、局长都盯上这一位置。原因是,静乐县有18座煤矿,要整合成9座,每座煤矿年产量要达90万吨以上,而安监局局长在整合煤矿上有绝对的话语权。

李东青曾获过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的荣誉。此后,他在静乐县更加“嚣张”。“除了县委书记、县长外,他谁都不放在眼里。县委副书记、副县长说话他根本不当回事。”静乐县一老干部说。

原《山西发展导报》记者侯建军亲身领教过李东青的“牛”。他告诉南都记者,2008年10月7日,他去静乐县采访一煤矿瞒报事故时,被时任静乐县安监局长李东青大骂一顿,还没收了其手机和记者证。事后,侯给忻州市市长打电话反映情况,被一旁的李东青厉声喝斥:“有本事给省长打电话……”最后,记者证还是由时任县委书记王书东出面才要回来。李东青“最牛安监局长”的名号也不胫而走。

在静乐县采访期间,记者听到官员对李东青评价最多的是“猖狂、霸道”。静乐县安监局一工作人员说:“他大小煤矿通吃,本地、外地煤老板一个也不放过。”

静乐县煤矿的整合给李东青大肆敛财、受贿带来机会,同时也为他的牢狱之灾埋下伏笔。

以权谋利“关照”6矿主受贿300万

2011年3月7日上午,在静乐召开的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李东青被忻州市纪检部门带走并“双规”。李的办公室及一辆圣达菲越野车被查封。

李冬青被“双规”的主要原因是,借静乐煤炭资源整合、任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之际,大肆非法索贿受贿。而他被“双规”的导火索,据称与静乐坊间盛传的“雇凶杀人”不无关系。

据巩彦荣介绍,借2008年山西省大规模整合煤炭资源之机,李东青对巩的煤矿不断刁难。

巩彦荣说,到2008年,他在该矿已投资了四五千万元。2008年,李东青想以3800万元整合石盆圪洞煤矿,分两次付清,巩不答应。2009年秋天的一天,李东青表示能给巩的煤矿多评估1000万元,但要好处费500万元(后降到400万元)。最终,评估补偿价为8800万元,这个价格据说比同类型煤矿低了几百万元,因此李没有得到好处费。

2010年年底的一天,巩彦荣在静乐县宾馆等人,一个拿着斧子的年轻人突然冲进房间,不问青红皂白就砍向巩彦荣,嘴里还念叨:“你敢和我们李局长闹……”持斧的年轻人最终被巩彦荣前来谈事的哥哥制服,并被带到派出所。

巩彦荣怀疑这是李东青分红不成“雇凶杀人”,但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持斧砍人者并非受李东青指使。山西当地媒体的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

2011年5月10日,李东青因涉嫌受贿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23日,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东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的一天,静乐县原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王保文为批火工品(炸药),在被告人李东青家中将黑色塑料包裹的10万元人民币放在客厅沙发上,说明来意,让其关照,后李东青将该笔款以其兄李效青的名义存入百昌典当行老板郝效军处。此外,郝效军证言证实:“2010年7月至2011年初,李东青以其兄李效青的名义陆续存入郝效军经营的百昌典当行100万元,2011年1月1日李东青将该笔款入股该典当行,郝效军为其打下收据,约好贷出后收益按1.2分的利息算。并于2010年农历腊月付给李东青3万元利息。”

2009年5月9日,静乐县政府成立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组成员之一的安监局长李东青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放煤炭资源补偿款是该领导组的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对煤矿整合数目、补偿金额有绝对的话语权。此外,在火工品的提供上李东青也是很关键的人物。在静乐县安监局提供的《关于安监局控制审批火工用品情况的说明》中显示:安监局为公安局最后批供火工品提供安监依据,必须经安监局长签字方生效。

这为李东青吃拿卡要,大肆受贿提供了便利。

判决书显示,李东青因被人举报而接受调查,除澄清不实外,主动向调查组供认了其在任期间先后6次共受贿300万元的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李东青于2008年-2011年在任期间,先后收受静乐县前文明煤矿矿主武向东30万元(事由:炸药审批);静乐县原石盆圪洞煤矿矿主王保文10万元(事由:炸药审批);原山西金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克佳100万元(事由:煤炭资源补偿款);静乐县原大石东煤矿矿主耿永清30万元(事由:煤炭资源补偿款);静乐县原杜家村镇炭窑积煤矿实际控股人邢永明30万元(事由:感谢关照);静乐县原任家村煤矿实际控制人梁建龙100万元(事由:煤炭资源补偿款)。

据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陈述,李东青案是忻州市安监系统最大的受贿案件。

政府插手废除股东决议埋隐患

2009年,静乐18座有证煤矿开始整合,石盆圪洞煤矿也在整合之列。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石盆圪洞煤矿于1984年建井,1987年建成投产。属村办集体煤矿,原设计能力年产6万吨。

2001年,因“面临煤矿关闭,又无钱可投资”,当时的矿主和红崖村委会协商后,以30万元把煤矿转让给巩彦荣。

据巩彦荣介绍:“我接手后,先后投入500多万元对煤矿进行了改造才得以保留下来。2003年县里出台了改制煤矿的政策,我又缴纳县政府125万元、乡政府50万元的改制费,此外,每年还给红崖村村民300吨民用煤和3万元的管理费。其间因投入过大,资金困难,从2006年4月到2008年6月,我和原古交人李绪成合伙经营了3年。”

据了解,2008年6月3日,李绪成作为甲方以1300万元的价格把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给了乙方巩彦荣,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

巩彦荣说,协议签订后,煤矿年生产能力要从6万吨提升至15万吨。因资金紧张需要投资,他经人介绍与太原市人张三货认识。

2008年6月4日,巩彦荣和张三货及静乐人王保文共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甲方:石盆圪洞煤矿,法人代表:巩彦荣;乙方:张三货;丙方:王保文。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在石盆圪洞煤矿50%的股份作价1500万元出让给乙方和丙方各自25%的股份,乙方和丙方接受甲方股权后各自拥有该矿25%的股权。”

按协议中的股份作价计算,这座当年30万元买来的煤矿总价已升为3000万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电最后整合价格8800万元计算,则翻了近293倍。

整合有证煤矿,静乐当时采取的步骤是先对被兼并整合煤矿进行专业评估,再签订转让合同,接下来被兼并煤矿的资源补偿款打进静乐县财政局专用账户,然后再拨付给被兼并煤矿的法人,法人再按具体股份进行合理分配。

石盆圪洞煤矿起初也是按这规矩出牌。

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股东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签署了股东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上会表决,一致同意县整合领导组决定,同意把我矿全部资产、产权转让给霍州煤电;具体整合事宜委托法人代表,最大的股东巩彦荣负责协调处理;股份比例按各股东实际出资额持股。”南都记者看到三股东都在该协议上签了字。

巩彦荣说:“股东决议签订后,李东青对此决议全盘否认,还不认可我是法人代表。”

8个月后,人为因素让股东决议废除,一份《会议纪要》出台,并取代前者。

落款为2010年12月15日的一份《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显示:当日,在静乐县安监局办公室,在时任静乐县副县长(分管煤炭)王润的主持下,对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签字及付款事宜进行了讨论。其结果是:“静乐县石盆圪洞煤矿与整合主体霍州煤电的采矿权转让、资产收购等相关协议由三股东统一委托巩彦荣一人进行签订。鉴于目前该矿股东纠纷已在静乐县人民法院受理,整合主体通过县政府支付该矿的整合补偿款在终审裁判前暂由县政府代管,在支付时以法院终审裁判为准分别支付三股东。”

参会人除副县长王润、三股东外,还有包括李东青在内的4名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成员。

这份《会议纪要》为以后长达5年的诉讼埋下隐患。

巩彦荣认为,只因政府代管该整合补偿款,导致未履行合同的王保文有机可乘,王凭借和李东青的利益关系等上下活动,企图分得股份,而当时李东青扣下补偿款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导致纠纷一直持续至今。

三诉三判8800万补偿款纠纷不断

2010年底,巩彦荣一纸诉状将张三货、王保文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三人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由原告巩彦荣退还其转让款,并由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号中显示:2011年5月11日,静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三货享有合伙企业石盆圪洞煤矿25%的股份;被告张三货向原告巩彦荣多支付的110万元,比照股金参与合伙企业清算;解除原告巩彦荣与被告张三货及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订立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原告巩彦荣与被告王保文约定的条款,被告王保文不享有石盆圪洞煤矿25%的股份;被告王保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5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巩彦荣和被告王保文各负担一半。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一审审判长为巩文选,审判员为吕慧萍、张建忠。其中,吕慧萍当时任静乐法院一庭长。

对静乐法院一审,被告王保文不服,于2010年12月8日上诉至忻州市中院,该法院以(2011)忻中民终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静乐法院重审。

2013年1月17日,静乐法院重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静民初字第151-2号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巩彦荣要求解除与被告张三货、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张三货不存在违约;被告王保文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50万元,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巩彦荣与被告王保文各负担一半。

但对巩、张、王三人在煤矿中应占多大股份依然没有明确判出。

原告巩彦荣对此判决依然不服,又上诉至忻州市中院。

2013年4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193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巩彦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2年11月23日,静乐县法院委托山西省乾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表明,对该矿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财务混乱,白条不少。

巩认为,要进行股权分配,必须先解决了煤矿整合前的债权、债务清算,否则,补偿款分割了,债权、债务清理更加麻烦。

王保文说,当时煤矿生产经营期间,为了保持平衡、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巩彦荣派出会计,张三货派出出纳,王保文全权负责经营。

张三货以外出办事,不在太原等理由,拒绝见南都记者。

据了解,2010年石盆圪洞煤矿整合时的静乐县原委书记、县长已调离。今天的静乐县委书记李德新、县长王昕都已上任两年以上,但石盆圪洞煤矿补偿款一事依然没有进展。

静乐县一李姓老干部说:“和石盆圪洞煤矿补偿款有利益纠葛的李东青、孙青山、吕慧萍事发,让静乐领导已不敢再沾惹该煤矿股权利益分配,所以一拖至今。”

虚假借贷两法官一副县长相继卷入

因为煤矿补偿款判决及分割产生的利益纠葛,石盆圪洞煤矿的股东和部分法院领导也相继被卷入。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东青在被“双规”期间供出的不止有数名煤老板,还有和其搭过班子的领导干部。王保文告诉南都记者,李东青“双规”期间,他被传唤到忻州,还被关了一段时间。王认为导火索是巩彦荣。

2011年1月11日,忻州市中院判河南工程队贾俊有、朱庆宝胜诉,石盆圪洞煤矿败诉,河南工程队贾俊有、朱庆宝承包石盆圪洞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押金280万元、诉讼费等合计约400万元,该款从静乐财政专户8800万元中划走。

后来张三货和王保文发现该财政专户中另外有922万余元也被静乐法院执行走。于是二人开始合力向有关部门举报巩彦荣。

2013年1月30日,巩彦荣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忻府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巩彦荣以个人名义向被告人李向东所在的太原市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该款到期后,巩称无钱还款,提出让李以诉讼的方式套取以巩为法人代表的石盆圪洞煤矿资源补偿款进行还贷,并提出诉讼请求要多于借款项,得到李的同意,后巩伪造两份该矿欠李200万元、480万元以及月息5分的支条交给李。李以此为据,于2010年12月分别向静乐法院起诉该矿。该法院立案后经过调解、执行,于2011年1月26日裁定扣划该矿在静乐财政局预算外账户存款两笔共922.2780万元至法院账户。2011年1月30日,静乐法院扣除4.278万元诉讼费后,将余款918万元转至李向东银行卡上,李扣除巩欠其公司的200万元后,另向巩借了100万元,余款618万元转给巩,巩将该款使用。

2014年5月24日,巩彦荣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在法庭上,张三货和王保文递交了投诉书,说静乐法院的两份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徇私舞弊,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矛头直指静乐法院副院长孙青山、庭长吕慧萍等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插手办理了上述石盆圪洞煤矿民间虚假借贷一案。

近日,南都记者从静乐县财政局获悉,石盆圪洞煤矿资源补偿费共计8800万元,其中扣除国库(国税)704 .786538万元,税政股3.9931225万元,法院划走1322.278万元,账户还剩余6768.942337万元。

孙青山、吕慧萍等人的违规操作,使得冻结的922.2780万元巨款脱离政府监管,进入他人腰包。2012年12月开始,张三货和王保文开始向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投诉孙青山、吕慧萍,说他们徇私舞弊,充当巩的帮凶。

在静乐采访期间,静乐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孙青山和吕慧萍基本不来上班。一份落款为2013年11月1日的《静乐县法院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显示:孙青山,党组成员、副院长,暂无分管工作。

5月10日上午,忻州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俞兵告诉南都记者,孙青山和吕慧萍是忻州市检察院办的案子,后移交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同日,记者通过忻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阅得知,2013年2月3日,检察院对孙青山和吕慧萍正式立案,同年2月4日拘留,此后对孙、吕采取了不捕,取保措施。2013年4月11日该案被移送申诉,孙、吕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忻府区检察院公诉五室一崔姓工作人员说,他们正在对孙青山和吕慧萍案进行公诉前审查。

在2010年的一篇公开报道中,该县时任主管煤炭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润对李东青主持的兼并重组工作十分肯定———“东青和安监局在这次整合中干得不错,这是有目共睹的。”

不料,次年———2011年3月7日上午,李东青被忻州市纪检部门带走并“双规”。静乐一科级干部说:“李被带走后静乐县和李东青搭过班子的人及县领导都非常害怕”。

而2014年夏季,已改任静乐县政协主席的王润被纪检部门带走,约两个月后被免职。山西新闻网在去年7月曾发布一句话消息:“据忻州市纪检委证实,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政协主席王润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静乐一干部说:“当时李东青的案卷被提走重新调查,王润被带走和被免职与其任常务副县长时煤矿整合分不开。”

石盆圪洞煤矿


身价三级跳:30万-3000万-8800万元

按股份作价计算,这座当年30万元买入的煤矿总价已升为3000万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电最后整合价格8800万元计算,则翻了近293倍。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股东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签署了《股东决议》。内容为:“经全体股东上会表决,一致同意县整合领导组决定,同意把我矿全部资产、产权转让给霍州煤电。”

李东青


号称“最牛安监局长”

2011年8月23日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其中包括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王保文因炸药审批送的10万元)。

全盘否认2010年4月20日该矿三股东巩彦荣、张三货、王保文签署的《股东决议》,以2010年12月15日《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会议纪要》取代,为以后长达5年的诉讼埋下隐患。

王润


时任静乐县副县长(分管煤炭)

2010年12月15日,静乐县安监局办公室,在副县长王润的主持下,对石盆圪洞煤矿股东签字及付款事宜进行了讨论。2014年夏季,已改任静乐县政协主席的王润被纪检部门带走,约两个月后被免职。

孙青山、吕慧萍


分任静乐法院副院长及庭长



插手和办理石盆圪洞煤矿民间虚假借贷一案。违规操作,使得冻结的922.2780万元巨款脱离政府监管,进入他人腰包。通过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知,该案2013年4月11日被移送申诉,孙、吕涉嫌滥用职权,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巩彦荣


石盆圪洞煤矿法人代表

2010年底,巩彦荣因股份债权纠纷将张三货、王保文告上法庭,案件经三审三判5年未决。2014年5月24日,巩彦荣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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