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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政府一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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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号文件里第十一条 第五小条  明确指出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高于同级同职务其他岗位人员。 希望能实行,让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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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一下
发表于 2016-2-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凭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6-2-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一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啊,这还要凭什么吗
发表于 2016-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啥好东西
发表于 2016-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用吗?
发表于 2016-2-5 1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jg0490113 发表于 2016-2-5 09:08
呵呵,凭什么

凭什么安全人员给你们这些没有安全意识的人背锅?
发表于 2016-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注安有什么关系?
发表于 2016-2-5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发了有用吗?关键是执行、落实、…不能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16-2-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纸空文而已,保证到明年的这个时候,还是老样子。
发表于 2016-2-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的观点
发表于 2016-2-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应当”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16-2-5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2-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2-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看实施情况了
发表于 2016-2-6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2-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2-10 1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6-2-10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号文件!!!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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