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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先停考后降级 安监局hold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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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最近发布了一篇到搜狐教育,大家支持我啊

http://m.sohu.com/n/46599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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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窗户纸捅破好,赞你一个
发表于 2016-8-2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情况不会乐观...
发表于 2016-8-2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参加培训,天津市安监局的处长对注安的事做了如下说明:1、人大制定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前)没有关于注安的规定,所以停考了。2、2014年12月新《安全生产法》开始执行,其中有注安的相关规定,从法理上讲,注安在部分行业是强制的,必须有。 3、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向国务院开考,国务院不同意。 4、国务院不同意开考的原因是,各部委都在想通过人大修法,把本部门的资格类变成强制类,不能开这个口子。 “注安“应该是先停考,后降级。 降级有两个原因一是先天不足、二是现在是几个部委在博弈。 第一先天不足: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意法律里写的是“应当”和“鼓励”而不是“必须”。如果有人考过建造师,就应当知道法律里明确写道项目经理必须持建造师证上岗执业。 第二几个部委博弈:还是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你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就侵犯了‘国家人防办’的注册人防防护工程师(危化专业)利益和公安部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利益。以及住建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利益。因为我是做工程安全监理的这个我比较清楚,住建部要求每个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配至少一个安全监理工程师。但是一年一次由地方建委或监理协会组织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考试。远远满足不了大量的工程需要,且住建部没有在全国的统一安全监理考试,造成了安全监理工程师证不能跨地区使用(我就有天津、北京两市的两本安全监理工程师证)所以绝大多数监理公司开始使用“注安证”代替“安全监理工程师”。而且现在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也开始要求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安全生产经理持“注安证”了(中建八局天津公司和中建六局前两年干过后来被叫停了)。你要是住建部领导你会怎么想。所以趁现在国务院清理证书,就开始互撕呗。 最后给大家来一个天津市安全监理工程师证瞧瞧!
    如果学过建造师,就不会这么说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经理负责,而派驻的项目经理必须持有相关的建造师执业证,方可执业。 按照《安全生产法》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煤监局是安监局的前身,现在变成了下属机构。还有安监局设立了管煤矿的煤监局,怎么没有管理化工的局、道路运输安全的局、工程安全的局。因为他管不了。他不像美国的OSHA”(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直译就是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有对事故的独立调查能力。 安监局一出现矿山以外的的事故就会同住建部专家、消防局专家、交通部专家一起赶赴事发现场。安监局应该有各方面各专业的安全顾问和专家。 如果安监总局应该管理所有安全,那公安部为什设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国家人防办为什么设立注册防护工程师,发改委为什么设立注册化工工程师,住建部为什么设立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交通部为什设立运输安全管理师。你不觉得这些部委的安全师都把安监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分光了吗? 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现在成了鸡肋 还有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及其《司法解释》。第一节加上《司法解释》一共十多条,把住建部的所有注册类证书都给在法律层面立得很扎实。而 按照住建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你不管是开设施工、监理、还是设计企业都要按要求配置建造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否则你连公司都开不了。而再看安监局有这样的要求吗?没有注安照样开公司
发表于 2016-8-26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26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L:L:L:L
发表于 2016-8-26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鸡肋鸡肋
发表于 2016-8-2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来看看
发表于 2016-8-2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人啊,分析到位,官本位、部门利益导致了现在的局面。最好参照美国的情况,把所有的安全类证书管理集中考核发证。
发表于 2016-8-2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8-2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好!!
发表于 2016-8-2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ltqiang1984 发表于 2016-8-25 22:34
这两天参加培训,天津市安监局的处长对注安的事做了如下说明:1、人大制定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前)没 ...

感谢啊  ,说得我彻夜未眠
发表于 2016-8-2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呀
发表于 2016-8-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bli0911 于 2016-8-26 11:07 编辑

如果真的如楼主所说,这次估计的的大改了,而且牵扯到多个部委,造成现在的局面,人社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年还搞什么职业大典,不够丢人的)!
发表于 2016-8-26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确实是分析的很清晰,安监总局应该是所有行业安全都应该管,但是现在各个部委都有自己的安全管理,注安十几年了,还是没搞好
发表于 2016-8-2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就不应该存在。没它国家安全生产或许更好。
发表于 2016-8-2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明白,利益之争
发表于 2016-8-26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应该整合,注安可以实行分类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平衡各部委的利益。
发表于 2016-8-2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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