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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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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3)亢根柱,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记大过。
(4)李锡营,平顶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5)赵国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大队长。记大过。
(6)吕恒,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7)崔建平,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记过。
(8)孙铁栓,卫东区东高皇乡人民政府乡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乡党委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赵建有,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10)潘震,卫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1)云建军,卫东区人民政府区长、区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12)王朴,卫东区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3)王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记大过
(14)李俊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党组成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5)李恩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市委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6)赵顷霖,平顶山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
(17)王佳英,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记大过。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三、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立胜煤矿原名新颖煤矿,始建于1984年,1995年更名为立胜煤矿,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总股金1765万元。事故发生前,该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工商营业执照自2008年起未进行年检,矿长李希东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已过期。该矿法定代表人为唐顺强,名义矿长为李希东,实际控制人为唐顺强。
该矿属高瓦斯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平时不运行,违规利用与湘潭矿业公司四矿贯通处回风,地面井口均为进风井。发生事故的中间立井工作面乏风经辅助风机排入东井生产区域的进风流中,形成串联通风。
该矿区面积为0.0362平方公里,保有基础储量6.25万吨。该矿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超深越界区域非法开采,盗采湘潭矿业公司四矿的煤炭资源。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2.间接原因
(1)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
(2)湖南省以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续意见。
(3)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以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
(5)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28人,主要有:
(1)唐顺强,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2)刘胜杰,立胜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一。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3)陈立金,立胜煤矿投资人,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李希东,立胜煤矿投资人、名义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0年2月11日被批准逮捕。
(5)刘坤其,立胜煤矿原投资人。2010年3月30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在逃),追捕中。
(6)谭正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7)郭文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2010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8)周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谭子亮,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16日被批准逮捕。
(10)郭平洋,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3月25日被批准逮捕。
(11)刘永松,湘潭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因涉嫌失职渎职和收受贿赂,2010年4月23日被批准逮捕。
(12)何立新,湘潭县谭家山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日被批准逮捕。
(13)刘悟辉,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行贿罪,201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8人。主要有:
(1)罗铁军,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2)高雄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处副处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3)杨世同,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4)李国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处长。记过。
(5)肖端阳,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6)任俭琳,谭家山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月6日被免去镇长职务)。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7)赵丙炎,谭家山镇党委书记。撤销党内职务。
(8)胡明伟,湘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0年1月6日引咎辞职)。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9)张束林,湘潭县人民政府原县长、县委原副书记。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10)陈忠红,湘潭县委书记(副厅级)。党内警告。
(11)刘建业,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记过。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3.行政处罚
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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