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出台的“下井带班制度”规定,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同时,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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