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护法 发表于 2017-3-6 10:50

廊坊校舍坍塌事故——教育安监人员是否该为所有安全事故买单?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17-3-6 11:06 编辑



       2014年12月13日,河北廊坊某民办小学的三间校舍突然倒塌,造成三名幼儿死亡。可以想象事故发生时这些孩子们脸上惊恐、无助的表情,他们还没有读懂这个世界,就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受害儿童的家庭还沉浸在悲痛之中,事故的问责已经开始,毫无意外,这一次又与安监人员扯上了关系。当人们已经习惯了这样一种问责方式,其中存在的问题,又有多少人愿意去探究?
河北廊坊“12.13”校舍坍塌事故
       2009年3月27日,河北廊坊市永清县刘街乡春蕾幼儿园经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核发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该园审批时占地面积1900平方米,房屋14间,建筑面积310平方米,核定招生人数150人。因原租房协议到期,2014年1月1日该幼儿园与当地村委会重新签订了租赁协议,在原14间房屋的基础上,未向教育局报批增租了3间房屋作为一年级教室使用。2014年12月13日15时59分许,正值幼儿园放学时间,新租赁的三间教室突然坍塌,其中3名儿童在坍塌事故中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最后认定:“12.13”校舍坍塌事故是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幼儿园园长在修缮房屋时进行的不当支顶以及屋架下弦杆采用塑性、韧性、冲击韧性及冷弯性能极差的钢材是造成该建筑瞬间垮塌的直接原因。春蕾幼儿园违规办学,私自扩大办园规模,并擅自对后租的三间平房进行修缮改造,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幼儿园园长在发现后租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如屋顶漏雨、墙体开裂、房柁弯曲等情况后,既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没有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加固方案,而是擅自请村里的泥瓦匠在南北墙砌了两个砖垛作为对屋架的支撑,在柁中间部位对已经出现下弯的柁增设镀锌管予以支撑,这些行为不仅没有起到排除安全隐患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加重了房屋损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还包括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最后,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幼儿园园长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永清县副县长,永清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永清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等在内的十四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因没检查到三间教室   教育安监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
      2015年6月26日,永清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苍万永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苍万永自2010年3月6日起任永清县教育局安全股股长,根据相关规定,教育局安全股负责统筹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对各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在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内对幼儿园的安全检查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在此期间内,安全股在2014年6月20日对永清县刘街乡春蕾幼儿园实地检查一次,且未发现春蕾幼儿园东院新增的三间教室。2014年12月13日,该三间教室坍塌,导致3名学生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苍万永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超范围办学不属其检查职责法院:未能发现三间校舍,构成玩忽职守罪
      苍先生对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当庭认罪,希望能够换得法院的从轻发落。同时辩称,安全股只应负责教育局审批范围内的校园安全工作,春蕾幼儿园倒塌的房屋未经教育局审批,属私自扩大范围,其检查时幼儿园管理者也未报告说明。另外,幼儿园对新增的三间教室与其它房屋一同粉刷,苍先生在检查中无法发现。鉴于事故发生的“多因一果”,苍先生希望法院能够判决其有罪但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苍先生作为当地教育局安全股股长,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幼儿园超范围使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作为教室,对该教室坍塌致3名学生死亡的严重情节应负相应责任。苍先生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并当庭认罪,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苍先生是一家的顶梁柱,老婆是下岗工人,这样的判决结果意味着苍先生将失去工作,一家人立刻陷入生活窘迫之中。苍先生心有不甘,于是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对该案实行书面审理,律师则继续按照罪轻辩护意见提交了辩护词。直到这时苍先生才想起联系我,可惜为时太晚,第二天,二审法官告知苍先生:裁定已经寄出,结果无可挽回。
杨洪波:教育安监不该为所有安全事故买单!

      这是又一起出了事故、死了人,就倒推安监人员有罪的案件。苍先生选择认罪,然后按照罪轻辩护,希望能够保住公职,但所谓“求上得中、求中得下”,辩护策略明显失当,加之对自身职责又认识不清,导致最后只能吞咽失败的苦果。两级法院以苍先生没有检查到三间教室为由,判决苍先生构成玩忽职守罪,存在错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春蕾幼儿园开办者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教育局安全股没有检查到包括三间校舍在内的全部安全隐患的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隐患一个、一个地进行排查,发现后再进行治理,那是各中小学、幼儿园的职责,本案中,则是春蕾幼儿园开办者的职责,县教育局安全股只是对各中小学、幼儿园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好坏进行监督检查。由于行政管理对象众多,安全股对每一监管对象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未发现事故隐患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未能发现春蕾幼儿园超审批范围使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作为教室”做为理由,判决苍先生构成玩忽职守罪是错误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更是错上加错。
      第二,超范围办学、校舍建筑安全监管均非教育安监职责。
      “12.13”事故首先是一个超范围办学问题,然后才涉及超范围办学租赁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春蕾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是由教育局职成教股审批发放,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监管原则,幼儿园超范围办小学理当由职成教股监管,而不是安全股。另外,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因此,即使查出超范围办学问题,关于三间校舍建筑安全状况的安全监管也是建设部门的职责,而不是教育局安监部门职责。
      我国目前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加强校园安全监管绝不只是教育行业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还要依靠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教育安监人员不该为所有安全事故买单。只有依法治安、正确追责,才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校园安全监管秩序,这才是对死者家属和整个社会最好的告慰!

motia 发表于 2017-3-6 11:43

安全股股长必须买单的,没有定期的检查、排查,若是履行职责定期到各校检查,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的话,那三个孩子不会就这样走的,还有就是去了,没有发现更是罪加一等,走形式或者收受贿赂的,应该另行立案侦察,是不是还有同伙1:lol:lol:lol:lol

zhj1970 发表于 2017-3-6 16:13

学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吗?

普陀清风 发表于 2017-3-9 15:00

春蕾幼儿园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的组织。民办幼儿园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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