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F0534 发表于 2011-3-23 12:53

应惩治食品安全渎职官员

随着对河南双汇集团 “瘦肉精”案的调查逐渐深入,监管部门的渎职失职令人寒心。在吸取“瘦肉精”案屡查屡发深刻教训的同时,对监管部门和失职渎职官员也应一查到底。
    近年来,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在媒体曝光后才引起社会和监管部门重视的。在此次“瘦肉精”案的养殖、流通、屠宰、加工和销售链条上,人们看到的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不检”“假检”。
    调查发现,在养殖环节的抽检,居然由养殖户自己拿人尿充猪尿去检验;在运输环节,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相关证明,再花上100元贿赂省界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在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河南双汇集团,不仅“十八道检验”夸大其词,而且根本没有检查是否含有“瘦肉精”。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上述诸多环节中,如果有一个环节的官员严格把关,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就不可能流向餐桌。实际上,早在2009年3月,河南省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强化“瘦肉精”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多次出现,如三聚氰胺事件、“毒大米”、“苏丹红”。已经查明的事实显示,每一次事件的发生都和监管部门把关不严有关。
    河南双汇集团“瘦肉精”案再次印证了一个道理,法律再完善,制度再健全,只有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官员秉公执法,食品安全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应惩治食品安全渎职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