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21888 发表于 2022-9-23 09:18

受贿4.4亿余元!江苏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判死缓

受贿4.4亿余元!江苏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被判死缓央视新闻

2022年09月22日 18:02: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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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ifengimg.com/w1125_q90_webp/x0.ifengimg.com/ucms/2022_39/389BF1C4B78A53EDA83F657CBCD5FC08CFC953D1_size786_w1937_h1291.jpg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对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https://d.ifengimg.com/w1125_q90_webp/x0.ifengimg.com/ucms/2022_39/32181F1D3E36AB17C938C8BF5DD3D672E1D371FB_size2142_w2000_h1334.jpg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及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王立科为谋求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王立科明知娄河涉黑犯罪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长期放任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该组织逃避查禁与打击,并为该组织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违法办理多份虚假身份证件。https://d.ifengimg.com/w1125_q90_webp/x0.ifengimg.com/ucms/2022_39/9EB58FC3FFAD5403FF85241ADDC725B9F9A38309_size1798_w2000_h1333.jpg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王立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帮助有关企业协调银行贷款致使巨额贷款无法偿还,还多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立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长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伪造多份居民身份证件,均属情节严重,对其所犯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王立科主动到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王立科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王立科简历王立科,男,1964年12月生,满族,山东蓬莱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0.12 辽宁省北镇县建设局房管所房管员1981.07 辽宁省北镇县自来水公司政工员1982.10 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民警1987.01 辽宁省北镇县广宁派出所副所长1987.12 辽宁省北镇县公安局交警队科员、副教导员、教导员(其间:1990.08-1992.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1986.09-1988.07辽宁省锦州市委党校党务与行政管理专业大专班学习)1993.09 辽宁省北镇县公安局副局长(1994.08明确为正科级)1998.08 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政委、党组副书记(副处级)1999.12 辽宁省北宁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2002.06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3.06明确为正处级)2004.06 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2006.12 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7.08 辽宁省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06.08-2008.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09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2009.08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09.12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https://x0.ifengimg.com/feprod/c/feprod/c/ifengimcp/pic/20210108/3677f2773fd79f12b079_size1_w56_h34.pnghttps://x0.ifengimg.com/feather/images/66883/2022/07/14/16577904035564739.jpg


2010.04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11 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大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3.03 江苏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13.12 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15.11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17.07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2017.09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三届江苏省委委员、常委,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简历摘自人民网,截至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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