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21888 发表于 2023-1-9 10:25

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青岛汉缆股份控股股东被罚50万元

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青岛汉缆股份控股股东被罚50万元http://d.ifengimg.com/q100/img1.ugc.ifeng.com/newugc/20180627/17/wemedia/fb310cb1046456f8a7ab57e5924b9534ed074306_size12_w200_h200.pnghttp://x0.ifengimg.com/cmpp/2020/0907/1a8b50ea7b17cb0size3_w42_h42.png
凤凰网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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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8日 17:24:16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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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缆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https://x0.ifengimg.com/ucms/2023_02/A0A0A383280365F9FAD0F1877DD722089EAE6CB5_size180_w872_h499.png公告显示,控股股东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集团”)因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立案调查。2023年1月6日,公司接到汉河集团的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8号)。经查明,汉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2015年4月至7月,汉河集团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汉缆股份”)。汉河集团控制使用上述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二)涉案账户资金来源情况:2015年4月至8月,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向账户组的名义持有人提供资金237,441.48万元。上述资金转入账户组名义持有人银行账户后,在汉河集团员工的控制下转入账户组,用于从事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三)汉河集团利用涉案账户从事交易情况:1、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汉缆股份”。2015年5月26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汉河集团将在2015年5月26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汉缆股份总股本20%的股份2015年5月29日至6月25日,汉河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汉缆股份”164,647,500股,占汉缆股份总股本的18%。在上述大宗交易中,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作为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64,647,500股,占其减持股数的39.3%,成交金额1,403,651,090元。同时,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方式从其他主体买入“汉缆股份”15,592,500股,成交金额196,369,050元。除上述交易外,账户组中的武某忠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段某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200,000股,成交金额127,534,000元;张某业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曲某娜账户、毛某莎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000,000股,成交金额123,420,000元。2、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卖出“汉缆股份”。2015年4月至11月,账户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股,现金股11,723,638.80元。涉案期间,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在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累计买入52,509,161股,累计成交金额1,102,014,370.80元,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212,892,873股,累计成交金额3,348,071,626.08元。上述账户组的涉案交易中,多次存在同步交易“汉缆股份”的情形。汉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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