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21888 发表于 2024-5-18 08:09

如何收回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然资源部答凤凰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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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17:0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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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介绍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配套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https://d.ifengimg.com/w320_h240_q90_webp/x0.ifengimg.com/ucms/2024_20/21D4902D2A77AD608EE92B931B1476F03BEF1C75_size113_w320_h240.png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刘国洪现场,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刘国洪回答凤凰卫视记者关于收回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提问。凤凰卫视记者:有地区希望出台政策来盘活存量土地,请问这次拟出台的政策当中,对于收回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哪些具体的支持措施?https://d.ifengimg.com/w924_h482_q90_webp/x0.ifengimg.com/ucms/2024_20/DFDE0D59452BC4ED01938C597F7FA0EAE9F1A46E_size412_w924_h482.jpg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刘国洪:自然资源部准备出台政策,明确支持地方政府以合理价格收回企业无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土地,或者收购司法以及破产拍卖中流拍的土地。这些土地收回、收购以后,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还可以用于建设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改善周边住宅配套条件等。具体的政策中,有多项支持措施。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对于收回、收购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可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予以资金支持。二是给予税费支持。对于收购已经建成的商品房,以及收回、收购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以后,可以按照现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简化工作流程。对于收购已建成商品住房或者收回、收购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市、县政府在批准收回时一并同意划拨土地,实行“收回——供应”并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可以根据批准文件变更登记为划拨土地。同时,政策也对地方明确了要求,收回、收购土地应当量力而行,统筹考虑项目收支平衡,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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