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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透水事故煤矿何以两次拒绝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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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日发生透水事故的贵州省瓮安县运达煤矿事前曾两次对地方安监部门责令停产予以拒绝,贵州省初步认定透水事故系违法开采采空区所致。5日晚22时许,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运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作业者共41人,32人安全升井,9人被困井下,其中3名被困者通过电话与地面取得联系。6日23时左右,救援人员在井下不间断清理淤泥过程中发现2具遇难矿工遗体。(4月7日中国新闻网)
  我们不得不惊诧,贵州省瓮安县运达煤矿事前曾两次对地方安监部门责令停产予以拒绝,他们的胆气何来?

  当然,除了煤矿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外,一些“题外原因”恐怕不能不引起重视。

  一来,官商勾结不能不予以考虑。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人们往往会发现其共同的原因官商勾结。当权力可以商品化,转化为商品货币,其带来的利益就成了权力腐败的“原罪”。只要拥有这种特权的官员认同“寻租”,想要以此获得经济利益,必然会“官商勾结”。官员与商人,双方都有使对方获益的资本,商人有吸引官僚的大量资产,而官僚掌握了商人需要的社会资源,双方当然可以一拍即合。著名作家韩少功在《人情超级大国》一文中指出,从春秋时代的“井田制”伊始到毛泽东时代的土地改革,中国社会的产权形式都由“公私共权”而一脉相承。这里的“公私共权”,换一个说法也就是官商共同体。只是今日的官商共同体,无论规模、程度及所带来的危害,都是过去所不能及的。瓮安县运达煤矿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不得而知,但绝对不能排除。
  二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矿难之所以不断发生,应该说与地方行政的监管不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或者再进一步说,在深层次上也许与地方行政的发展观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不管是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对社会的协调发展来说,这些都与地方行政的发展观是否协调,监管是否到位也有着相当的依赖关系。像瓮安县运达煤矿,事发前地方安监部门曾两次责令其停产。为何当地安监部门的责令会“放屁不响”?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从安监部门的执法角度考虑,也许过于温柔,停产令下了两次,至于结果咋样,似乎考虑过少。既然已经发现安全上存在问题,那就要咬牙切齿地将执法进行到底,没有任何商量回旋的余地。安监部门解决不了的,还有其他国家专政机构,只要在中国的土地上,不信没有专政不了的。令人遗憾的是,两次责令没有“屁味”后,安监部门便偃旗息鼓了,难怪事故会接踵而至。
  瓮安县运达煤矿透水事故,可谓教训多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没有严明的法纪,没有科学的发展观,这类事故恐怕很难杜绝!
发表于 2013-4-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喜欢,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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