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F0534 发表于 2013-4-11 08:52

雇员受伤原因不明雇主也应赔偿

 核心内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根据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出现第三人致伤情况,雇主也应首先垫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张某受雇于某木器公司,从事水暖工作。2011年10月8日,张某在修理该公司自来水管时,被发现昏迷在现场,后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轻度损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42300元。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9级伤残。张某要求木器公司承担责任。木器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原因不明,不排除是他人犯罪所致,因此拒绝承担责任,张某于是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张某的受伤地点来看,是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地点,从受害的时间来看也是在修理自来水管期间,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出现第三人致伤情况,雇主也应首先垫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木器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8500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事故,雇主是否有过错很难证明,且有相当的事故其发生与当事人过错无关,或者雇工受到损害,并非是出于自身故意,如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受到损害无法救济,或者救济不到位。
  在审判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雇工损害赔偿案件,是以雇工自身有过失过错为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审判的。
  1、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雇员与雇主的民事地位平等。雇工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同样也应当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同样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处理。
  2、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雇工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工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工。雇工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工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实也无过错。如果认定雇主不承担责任,将极不利于保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因此,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负担。
  3、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充分的根据:一是雇主的雇佣行为是意外伤害的来源;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只有雇主可能控制这些危险;三是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四是雇主虽负担危险责任,但可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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