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a 发表于 2016-6-29 17:20

政策

http://bbs.safehoo.com/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6-6-28 19:48 | 只看该作者 http://bbs.safehoo.com/static/image/common/arw_r.gif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依法推进行政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等等8项行政审批将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介绍,此举可有效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项审批虽不需作为前置条件,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此外,草案还取消了职业病防治法此前规定的两项审批和两项中介服务事项。同时,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同时,为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增加了应当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