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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维修、定期检查、检验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以适应生产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范围内的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叶轮装卸车、电瓶车和配电液压升降车及驾驶人员。
1.3 本制度引用了如下标准: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 4387—94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0827—89
2 管理
2.1 职责分工
2.1.1 安监处设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联系地方有关监督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等工作,负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本制度情况。
2.1.2 生技处专业人员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车辆维修和保养有关规定,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修、中修、小修和购置新车辆进行确认和费用管理,负责监督所管辖单位落实本制度情况。
2.1.3 厂交管部门负责对叉车、装载机等上路行使的车辆,按照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进行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2.1.4 厂内机动车辆所属单位的领导,是本单位车辆管理责任人,应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和厂部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落实好相关的规章制度。
2.1.5 设备所属单位,必须确定车辆专责人,由专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2.2 档案管理
2.2.1 安监处应有以下资料
2.2.1.1 厂内机动车辆清册;
2.2.1.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
① 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性能;
② 使用情况;
③ 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④ 车辆年检情况;
⑤ 车辆主要缺陷消除记录;
⑥ 事故记录。
2.2.1.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清册;
2.2.1.4 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2.2.1.5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2.2.2 设备所属单位应有以下资料
2.2.2.1有3辆以上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应有车辆清册;
2.2.2.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同上);
2.2..2.3 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2.2.2.4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说明书。
2.3 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2.3.1 身体健康,没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及心脏病等禁忌症。
2.3.2 必须经过地方监督部门或车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的人员。
2.3.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安监处安排每年体检一次,对有禁忌症人员不得再从事厂驾驶工作。
2.4 定期检验
2.4.1 新购入或经过大修后的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由安监处联系地方监督部门进行一次检验。
2.4.2 厂内机动车辆正常检验按照地方监督部门要求进行。
2.4.3 推土机和叉车检验工作还应按照车管部门要求进行检验。
2.4.4 厂内机动车辆在检验前10天,安监处应通知车辆所属单位,车辆所属单位的领导应按有关车辆管理标准组织自检,消除缺陷并达到合格,方可参加地方监督部门的检验。
2.4.5 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或被地方监督部门出具不合格结论的车辆,厂安监处将把问题以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所属单位,并限期整改。对被地方监督部门出具检验不合格结论的车辆,在缺陷未消除前,禁止使用,后果由单位领导负责。
2.4.6 叉车和装载机驾驶员每年的复审工作,按照由厂交管部门统一办理;推土机和电瓶车驾驶员复审工作由安监处统一办理。
2.5 检修与维护
2.5.1 车辆需要大修或小修时,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写出书面申请,上交生技处相关专业,由生技处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车辆检修事宜。
2.5.2 车辆大修后,在使用前,先由生技处相关专业人员制定验收方案,按照方案组织对大修后车辆的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包括:安监处人员、车辆所属单位领导、车辆管理班组人员和车辆大修人员(叉车和装载机大修后的验收还应有交管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由生技处出具验收报告。大修鲎车辆验收合格后,安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地方监督部门对车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车辆才能使用。
2.5.3 车辆所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由驾驶员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一级以上级别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车辆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但应向生技处专业人员提出申请,本单位无法承担时,可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电瓶车和配电班升降车维护保养工作可按厂家使用说明书进行),费用按厂有关规定执行。维护保养情况由车辆专责人及时记入“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中。
2.5.4 经过一级以上级别保养的车辆应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必须达到以下状态:车容整洁;各部件齐全完整,连接牢固;“三滤畅通”和“四不漏”即油、水、电、气不漏;整车润滑好;液压系统、制动、转向灵活可靠;灯光符合要求;发动机工作正常等,使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
3 使用
3.1 车辆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出车作业中检查、收车后检查。正常使用的车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否则,应经检修和完善后才可使用:
3.1.1 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检验部门核发的牌照和行驶证。
3.1.2 制动器等安全装置、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齐全有效。
3.1.3 液压系统、起升机构灵活好用。
3.1.4 发动机、变速器性能可靠,工作正常。
3.1.5 燃油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灭火器。
3.2 对驾驶员安全工作的规定
3.2.1 驾驶车辆时,必须戴安全帽、驾驶证和准驾证。
3.2.2 驾驶室内除驾驶员外,一般不许他人乘坐,因工作需要只限1人乘坐,车辆外面和电瓶车车板禁止坐人。
3.2.3 不许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
3.2.4 不准酒后驾车。
3.2.5 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车辆。
3.2.6 在患有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身体疲劳时禁止驾车。
3.2.7 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
3.2.8 学习驾驶员驾车必须有正式驾驶员陪同,不得单独驾车。
3.2.9 离开驾驶岗位满6个月以上,因工作需要重新从事驾驶工作时,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由厂交管部门或地方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方准从事驾驶工作。
3.2.10 行驶或作业的车辆,驾驶室门必须关闭。
3.2.11 驾驶员必须掌握如下知识
3.2.11.1 交通法规、交通标志、车辆使用说明书、厂部和单位相关规程制度。
3.2.11.2 该车辆的构造、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3.2.11.3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系统基础知识。
3.2.11.4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草丛装置的构造、原理和基本调整方法。
3.2.11.5 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车辆一般故障判断和排除方法等。
3.3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定
3.3.1 叉车、叶轮装卸车安全操作规定
3.3.1.1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对车辆各部件、机构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3.3.1.2 车辆在移动前,驾驶员必须先进行前后左右观察了望,确定对人员或设备不会造成危险时,在鸣喇叭后方可移动车辆。
3.3.1.3安装叶轮时,驾驶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禁止在无人指挥情况下操作。
3.3.1.4用叉车搬运物体时,要固定牢固,长距离搬运应有防掉落措施;不准将物体升高做长距离运输;不准在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升后,货叉下面禁止站人或穿越;禁止用单叉作业;禁止用叉车运送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3.3.1.5 用叉车搬运的物体挡住驾驶员视线时,应采用倒车低速行驶。
3.3.1.6 叉车在行驶中,货叉距地面应在30~40cm,起重门架后倾,避免紧急制动和急转弯。
3.3.1.7作业完毕,应将货叉平放地面,并按有关规定检查维护车辆。
3.3.2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定
3.3.2.1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对装载机各部件、机构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3.3.2.2 在煤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夜间作业时,还应保证作业现场照明充足。在开上煤口等具有物体塌落的危险时,应制定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3.2.3 装载机与其它机械一起作业时,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场所有人时,在移动车辆前,应先观察并鸣喇叭提示。
3.3.2.4 装载机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铲斗距地面应保持40cm,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避免急加速、急转弯、急刹车。
3.3.2.5 作业时应做到:不准用高速挡取货;不准边转弯,边取货;不准升高铲斗行驶;不准边行走边起升。
3.3.2.6 不准在起升的铲斗下面站人和进行检修。
3.3.2.7 作业完毕,应将铲斗平放地面,并按有关规定检查维护车辆。
3.3.3推土机安全操作规定
3.3.3.1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对推土机各部件、机构性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3.3.3.2 在煤垛上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看不清指挥信号时,驾驶员不得移动车辆;夜间在煤垛上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推煤工作存在坠落或煤层塌落危险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3.3.3 推土机转弯时,应大弯回转,防止推土机机件损坏或履带脱轨;铲推过程中,必须直线行驶,禁止转弯作业;在煤垛上作业时应避免侧倾,防止出现翻车事故和履带脱轨;作业时,铲刀臂上不许站人。
3.3.3.4 推土机在运行中,不准进行润滑、调整和检修;当铲刀提起后,如没有采取支撑措施,禁止在铲刀下进行检修工作。
3.3.3.5 当推土机承担挖掘工作时,有关单位需事先查明作业区地下的水、暖、电缆等分布情况,防止损坏地下设施或发生事故。
3.3.3.6 当推土机因工作需要经过厂区水泥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损坏路面措施。
3.3.3.7作业完毕,应将铲刀平放地面,并按有关规定检查维护车辆。
3.3.4 电瓶车安全操作规定
3.3.4.1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灯光、制动、喇叭、电压表等部件完整好用,性能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3.3.4.2 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
3.3.4.3 装载物品调整车位时,驾驶员应先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对人员和设备无危险时,应鸣喇叭后方可调整车位。倒车时驾驶员无法观察倒车路线情况时,必须有人指挥。
3.3.4.4 车辆正常使用中,蓄电池必须固定好,防止移位。
3.3.4.5 电瓶充电时,5米内禁止明火作业。
3.3.4.6 车辆禁止超载,当载有重心较高的物体时,应对物体采取绑扎固定措施,低速行驶,避免急转弯和急刹车。
3.3.4.7 收车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
3.3.5 配电班升降车安全操作规定
3.3.5.1行车前,必须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制度,灯光、制动、喇叭、液压系统等部件完整好用,性能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3.3.5.2 车辆在行驶或移动前,应确保升降架处于低位。在变电所等具有触碰电气设备的危险场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驾驶员必须听从监护人员指挥,并严格保持安全距离。夜间作业,作业区域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3.3.5.3 驾驶员在调整起升架升高前,必须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有效支撑,并调平,禁止将车辆支撑在沟道和有塌陷可能的地面上。
3.3.5.4 车辆起升架在升起位置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员位置。升降架上有人工作时,禁止移动车辆。
3.3.5.5 升降架上工作人数应符合厂家的规定,禁止超员,升降架上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3.3.5.6 收车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清洁及保养。
4 培训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复证培训工作,由厂部统一按规定组织。装载机和叉车驾驶员,除应参加由安监处组织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定期复证培训外,还应参加厂交管部门组织的复证培训工作,其它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只参加安监处组织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复证培训工作。
4.2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复证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不得从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
4.3 为了使驾驶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车辆所属单位每年要利用冬训、春秋检安全培训机会,有计划的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车辆所属单位,要在每年的4月末,完成对驾驶员考试工作,考试内容需经过安监处审查,安监处派人监考,考试成绩单上报安监处存档。
4.4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安排的学习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在监护下操作,并满半年,由本单位考核合格,上报安监处(叉车和装载机驾驶员还要经过厂交管部门考核取得驾驶证),由安监处与地方监督部门联系取证工作。
5 监督与考核
5.1 为了保证“车辆三检”制度得到认真落实,车辆所属单位,应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措施,并对“三检”情况进行抽查,每月将“三检”抽查考核情况在本单位公布。监督检查次数可根据车辆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燃料分场和制粉车间每月不少于2次;电气车间在大修、春秋检中可参照执行。
5.2 对于分场、车间所发现的“车辆三检”所存在的问题,厂部不预追究责任和重复考核。但是,在厂部抽查“车辆三检”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于确实存在监督考核不利的情况,厂部将追究所属单位的领导责任。
5.3 考核规定
5.3.1 对于首次不认真执行“车辆三检”的驾驶员扣罚50元;一个月之内重复发生的扣罚100元;由于执行“车辆三检”工作不认真,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者处罚,并扣罚所属单位领导一个月综合奖。
5.3.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罚当事人100元。
5.3.2.1 驾驶员出车不带驾驶证和准驾证,不带安全帽;
5.3.2.2 车辆超员或不允许载人的车辆载人;
5.3.2.3 厂区内行驶速度超过5km/h;
5.3.2.4 车辆刹车、灯光、喇叭等不好使,车辆带病行车或工作;
5.3.2.5 无故不参加复证培训考试者;
5.3.2.6 穿拖鞋、凉鞋驾驶车辆;
5.3.2.7 车辆行驶或工作时不关车门;
5.3.2.8 培训考试不及格者。
5.3.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罚当事人200元。
5.3.3.1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5.3.3.2 酒后驾车。
5.3.4 工作中,因违章驾驶或工作,造成人员伤害或交通事故者,按厂部有关安全生产考核规定处罚。
5.3.5 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年检,扣罚驾驶员、班长和单位领导各一个月综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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