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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项安全健康活动的管理
3. 职责权限
3.1总则
3.1.1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部门领导负责制,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领导负责。
3.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3.2 公司经理安全职责
3.2.1公司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2.2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3.2.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3.3.4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3.2.5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3.2.6为安全体系的运行提供资源支持。
3.3生产经理(管理者代表)
3.3.1生产副经理在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3.3.2确保《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立、运行。
3.3.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3.4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3.3.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3.6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3.3.7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4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3.4.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4.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4.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3.4.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3.4.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上报。
3.4.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4.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3.4.9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3.5 班长安全职责
3.5.1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5.2组织班组 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3.5.3搞好本班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3.5.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5.5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5.6搞好本班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班的正常生产秩序,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3.5.7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3.5.8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3.5.9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3.5.9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3.6 车间安全员职责
3.6.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生产办的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3.6.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6.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3.6.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6.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3.6.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3.6.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3.6.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3.6.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3.7 工人安全职责
3.7.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7.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3.7.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3.7.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3.7.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3.7.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3.8 技术中心
3.8.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3.8.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8.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试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3.8.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3.9生产办(含调度)
3.9.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3.9.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9.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9.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经理办,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3.9.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3.9.6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3.9.7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9.8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3.9.9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9.10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3.9.11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3.9.12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3.9.1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健康工作。
3.9.14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3.9.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9.16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3.9.17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3.9.18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 放射性物品等的要害岗位、 消防的管理工作。
3.9.19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9.20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9.21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3.9.22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9.23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3.9.24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3.9.25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9.26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3.9.27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3.9.28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3.9.29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
3.9.30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3.9.30设计改造项目均要进行安全审查,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
3.9.31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3.9.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10 质管办安全职责
3.10.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修订生产工艺规程。
3.10.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10.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3.11 储运办安全职责
3.11.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3.11.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11.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3.11.4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
3.11.5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修保养。
3.11.6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11.7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12 经营办安全职责
3.12.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12.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3.12.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3.13 经理办
3.13.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3.13.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13.3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4.安全教育
4.1入厂教育
4.1.1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 )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经理办组织,生产办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车间及其他部门。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4.1.2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4.2日常教育
4.2.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2.2.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4.2.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3特殊教育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3.2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4.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3.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安全考核
4.4.1生产办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应急预案》)。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4.4.2 班组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5.工艺操作
5.1运行
1.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8.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5.2 开车
1.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2.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3.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生产部门的人员到场。
5.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6.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7.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5.3停 车
1.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2.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3.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4.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5.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6.防火与防爆
6.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6.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3 动火证
6.3.1.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 、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3.2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3.3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6.3.4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6.3.5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6.3.6化工班组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3.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
7.消防组织与设施
7.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7.2 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7.3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7.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 、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7.5公司应根据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7.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7.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7.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7.10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7.11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12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7.14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7.15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8.危险化学品
8.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8.2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2.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8.2.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 《应急预案》执行。
8.2.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8.2.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8.2.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8.2.7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击。
8.2.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8.3 装卸运输
8.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8.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8.3.3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叉车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8.3.4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8.4 报废处理
8.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8.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8.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8.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9. 物资储存
9.1 基本要求
9.1.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9.1.2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9.1.3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9.1.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9.2 仓库管理
9.2.1 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9.2.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9.2.3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9.2.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6.剧毒 、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9.2.5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6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9.2.7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9.3 储罐区管理
9.3.1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 、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9.3.2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9.3.3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9.3.4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等有关规定执行。
10. 电气安全
10.1 电气运行安全
10.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10.1.2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10.1.3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0.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10.1.5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10.1.6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0.1.7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 具。
10.1.8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 中明确规定。
10.1.9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 移和终结制度。
10.1.10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片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 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0.1.12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0.1.13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2.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10.2 电气检修安全
10.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 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10.2.2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10.2.3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10.2.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 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10.2.5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作业。
10.2.6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 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10.2.7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10.2.8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10.2.9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11.1 范 围
11.1.1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11.1.2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11.2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11.2.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11.2.2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1.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11.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3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11.3.1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11.3.2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11.3.3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11.4 管理分工
11.4.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11.4.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11.4.3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11.4.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11.4.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12.施工与检修
12.1 施工组织
12.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 公司生产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12.1.2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12.1.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12.1.4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2.1.5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施工现场管理
12.2.1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2.2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2.2.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标志。
12.2.4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 ,临时设施、电气设备 ,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2.2.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12.2.6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7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 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12.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2.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12.2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12.3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12.4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电工维护管理。
12.4.l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12.4.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2.4.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2.5检修组织与管理
12.5.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12.5.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2.5.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12.6检修安全通则
12.6.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12.6.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12.6.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2.6.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12.6.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12.6.6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12.6.7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12.6.8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2.7 检修准备
12.7.1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12.7.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2.7.3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12.7.4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12.7.5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12.8焊接作业
12.8.1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2.8.2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12.8.3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8.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2.8.5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12.8.6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12.9设备内作业
12.9.1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12.9.2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12.9.3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12.9.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12.9.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12.9.6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12.9.7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2.9.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12.9.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2.9.10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12.10 抽加盲板作业
12.10.1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第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277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12.10.2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2.10.3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12.11 检修完工后处理
12.11.1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清理现场。
12.11.2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12.12 高处作业
12.12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12.2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 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 671号文发布)执行。
12.12.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12.12.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2.12.5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12.12.6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12.12.7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12.12.7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2.12.8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12.12.9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12.13 起重吊装
12.13.1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12.13.2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2.13.3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12.13.4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13. 防尘防毒
13.1防护与治理
13.1.1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1.2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13.1.3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13.1.4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13.1.5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公司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1.6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2 组织与抢救
13.2.1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经理担任组长。
13.2.2公司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13.2.3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13.3体检与职业病
13.3.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13.3.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13.3.3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14. 厂区交通
14.1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14.2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14.3 交通线路
14.3 .1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14.3.2 公司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14.3.3厂内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一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14.3.4 公司内叉车 管理部门,要建立 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14.3.5 公司内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14.3.6 厂内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14.3.7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14.3.8 车辆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14.3.9 厂内叉车不允许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超重物下穿行。
15.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5.1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15.1.1 计划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15.1.2 计划范围包括: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3.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作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15.2 计划编制及审批
15.2.1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15.2.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生产副经理审核。
15.3 竣工验收
15.3.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3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领导下,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15.3.2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15.3.3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人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1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16.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6.2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6.2.1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16.2.3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16.2.4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生产办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16.2.4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16.2.5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17.安全检查
17.1 任务与要求
17.1.1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7.1.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7.1.3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表》。
17.1.4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17.2 形式内容
17.2.1 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17.2.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17.2.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17.2.4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17.2.5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17.3 整 改
17.3.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17.3.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17.3.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17.3.4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7.3.5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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