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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司对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编号为2010032605的《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内容存在异议,特提出重新鉴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该鉴定书法律依据不足,没有指出被鉴定人的受伤后的状况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的哪一条款,使当事人无法识别判断依据。
第二:被鉴定人的受伤情况不符合十级工伤的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可以被评为伤残十级的情况有54种,其中关于手指的条款第6项:“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与第10项:“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但被鉴定人受伤部位只是右手中指挤压伤致末节指骨骨折,未伤及关节;实施克氏针内固定术后,已经基本恢复,除外观有影响及指甲不规则外,指间关节功能完好。
综上所述: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编号为2010032605的《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书》所提供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请求贵委重新鉴定!
特此申请!
申请人:厦门群鑫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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