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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的规定(依据)

热度 15已有 3604 次阅读2009-11-22 18:24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的规定(依据)

在生产过程中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与氧气瓶广泛地应用于焊接和切割中,又经常同时使用,氧气为助燃气体,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与乙炔又分别盛装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中,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乙炔瓶与氧气瓶设置在同一个地点,无安全距离;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瓶水平滚动后,未竖直静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温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业无遮盖;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留余压等,这些问题,曾导致了一些伤亡事故的发生。因为是溶解乙炔,气瓶里有丙酮,如果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话,在阀门打开(使用过程)的时候,有可能导致丙酮流出空气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 2.55%~12.8%(体积)。氧气瓶盛装的是高压氧气,存在着物理和化学两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物理因素:氧气被压缩而压力升高后,有与周围常压取得平衡的趋向,当与常压之间的压差愈大,这种趋向也愈大。当很大的压差一旦以极短的时间在相当大的空间内迅速地达到这种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称的爆炸。如果通过较小的孔隙在相对较长时间内达到这种平衡,就形成喷射。二者都能造成严重后果。
   
化学因素。由于氧是助燃物质,一旦遇有可燃物质和引火条件,即可发生猛烈燃烧,甚至出现爆炸性火灾。

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50条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两瓶之间未有明确的距离描述。

2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但氧气、乙炔瓶间的距离我国规定似乎没那么明确。
3.
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要求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
4.
《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第二条写明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一、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 互相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二、乙炔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 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向放置时,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
、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估上使用;
6
、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2009-07-21 12:40:4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发表评论 评论 (7 个评论)

回复 scou_117 2009-12-11 15:16
学习了,谢谢
回复 平安幸福 2010-1-2 10:53
很好,谢谢!
回复 西北 2010-1-7 01:14
更厉害
回复 雾里穿行 2010-1-7 08:37
静置不用的乙炔瓶、氧气瓶,间距为2~3m,记不清在哪里看到。但实际工作中,以此要求。
   夕人,写的很好,向你学习!
回复 夕人50 2010-1-7 20:52
雾里穿行: 静置不用的乙炔瓶、氧气瓶,间距为2~3m,记不清在哪里看到。但实际工作中,以此要求。
   夕人,写的很好,向你学习!
回复 rong881 2010-3-22 15:58
回复 周后云 2010-3-24 14:52
《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大哥这个规程出自什么地方呀!不会是你们自己公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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