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如何依据《安全生产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条规定是为增强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而向企业提出的法律要求。
目前,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有:1、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包括脱产、半脱产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的职业培训教育等);2、班前班后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3、施工和检修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4、各级负责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5、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讲座、竞赛;6、召开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等,进行实例教育;7、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生产先进展览,张贴宣传画、标语,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广播,电影,录相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8、安全技术部门召开安全例会、专题会、表彰会、座谈会或采用安全信息、简报通报等形式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达到教育的目的。
对一般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阶段是入矿、入厂时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入矿、入厂时专门的安全教育即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它包括:1、入矿、入厂教育。对新入矿、入厂的工人或调入工作的工人以及在厂、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政策和法规;矿山、工厂企业安全生产的特殊性;本厂、矿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厂、矿内特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入厂、矿安全生产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一般的安全知识等。
2、车间、坑口、区队、车辆段、机务段教育。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厂、入矿教育后,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车辆段、机务段时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坑口、区队)的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坑口、区队)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和事故隐患情况等。
3、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有: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的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在教育时间上,新入厂、矿的工人和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等),接受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学习与实习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5天。各阶段教育结束后都要进行考试。凡没有进行入厂、矿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新职工,不得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没有进行车间(坑口、区队)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新职工,不得分配到班组岗位,无论哪一级教育考试不合格,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程序;若补考不合格,应另行安排培训教育时间从新进行培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