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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已有 944 次阅读2010-10-25 23:00 |个人分类:法规|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 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控设备设施、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级别评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进行划分。

第二章  辨识与安全评估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情况,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承担安全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三章  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备案时,应提交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与演练;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和备案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标识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写,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根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的要求,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人员,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修改、完善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后的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周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应急知识,能熟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后,应当迅速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具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章  安全监控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检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确保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和档案,并随时根据变化更新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巡检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预警信息,为迅速响应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监控系统与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实行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评估、检测、备案工作。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评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根据职责范围定期与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重大危险源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分级、备案情况;

(四)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印发  重大危险源  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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