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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应急〔2010〕74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的定义、分类、辨识及分级。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3、定义
3.1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单元
3.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矿井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4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4.1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以一个开采区为辨识单元。
3.4.4.2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以一个矿井为辨识单元。
3.4.5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5临界量
对于某种、某类危险物质或某种危险能量规定的数值,若单元中的物质或危险能量数值等于或超过该数值,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重大危险源分类及辨识
4.1重大危险源分类
4.1.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4.1.2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4.1.3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4.1.4输送可燃、易燃、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管道;
4.1.5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4.1.6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毒以上的压力容器;
4.1.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4.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4.1.9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4.1.10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4.2重大危险源辨识
4.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件1中的表1与表2中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1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1.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公式(1)计算,若满足公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1)
式中:q1,q2,... qn----------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kg;
Q1,Q2,... 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kg。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表见附件1)
4.2.2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辨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4.2.2.1长输管道
4.2.2.1.1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
4.2.2.1.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4.2.2.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4.2.2.3工业管道
4.2.2.3.1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体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
4.2.2.3.2输送GB 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500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4.2.2.3.3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2.3锅炉重大危险源辨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4.2.3.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
4.2.3.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4.2.4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辨识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4.2.4.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4.2.4.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4.2.5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辨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4.2.5.1高瓦斯矿井;
4.2.5.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4.2.5.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2.5.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4.2.5.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4.2.5.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4.2.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4.2.6.1瓦斯矿井;
4.2.6.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4.2.6.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2.6.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4.2.7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
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的尾矿库。
5、重大危险源分级
5.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
5.1.1分级依据
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规定的临界量为基准,结合安全措施补偿系数,以其计算出的临界量的倍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5.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标准
表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标准
危险源等级 |
|
一级重大危险源 |
≥15 |
二级重大危险源 |
10~15(含10) |
三级重大危险源 |
5~10(含5) |
四级重大危险源 |
﹤5 |
表中公式:
其中:q——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kg);
Q——相对应的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kg);
C——安全措施补偿系数。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的计算程序见附件2。
若单元内危险化学品有两种及以上时,如评定等级不同,按最高等级确定;如评定等级相同,按提高一个等级确定。
5.2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分级
5.2.1分级依据
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按尾矿库的等别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5.2.2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分级评定标准
表4 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分级评定标准
危险源级别 |
全库容V/万m3 |
坝高H/m | |||
一级重大危险源 |
二级库具备提高级别条件者 | ||||
二级重大危险源 |
V≥10000 |
H |
三级重大危险源 |
1000≤V<10000 |
60≤H<100 |
四级重大危险源 |
100≤V<1000 |
H<30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调整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1)当V和H级差为一级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级时,按高者降低一级。
2)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灭害者,提高一级。
3)无论任何情况,尾矿库具备危库、险库、病库的条件者,提高一级。
5.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5.3.1分级依据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的大小、预防和治理过程的复杂程度、治理面因素进行分级。
5.3.2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标准
一级重大危险源:
1)矿井有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2)矿井开采范围附近500米内地面存有1000m3~3000m3水体的。
3)矿井开采层冲击地压为中等及以上的。
4)开采具有放射性、毒性物质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
1)矿区范围内有滑坡体威胁。
2)矿井范围附近800米~1000米范围内地面存在3000m3以上水体。
3)矿井瓦斯等级为高瓦斯,或开采矿层中有未经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
1)矿井受地表季节性洪水威胁。
2)矿区范围内存在全库容≥100万m3的尾矿库。
3)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
4)矿井下有火灾、爆炸性粉尘。
四级重大危险源:
1)矿井开采层围岩属于破碎型(工程地质条件为中等至复杂性)。
2)矿区使用坝高≥30m斜坡料仓。
3)矿井主要安全生产系统(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存在设备设施上的重大缺陷或设备设施存在缺失的。
5.4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分级
5.4.1分级依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压力、盛装介质等进行分级。
5.4.2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标准
一级重大危险源:
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7MPa的蒸汽锅炉;
2)盛装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3)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且直径(mm)与厚度(mm)的乘积大于等于40000的压力管道;
4)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吨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吨的冶金或起吊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二级重大危险源:
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
2)盛装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第三类低、中压容器、球形储罐和非金属压力容器;
3)医用氧舱;
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充装站;
5)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且直径(mm)与厚度(mm)的乘积大于等于30000的压力管道;
6)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00吨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吨的冶金或起吊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三级重大危险源:
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50℃的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40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气瓶充装站;
4)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且直径(mm)与厚度(mm)的乘积大于等于20000的压力管道;
5)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吨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吨的冶金或起吊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
四级重大危险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内,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危险源以外的特种设备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5.4.3备注
1、公共和重要场所、人口密集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体充装的重大危险源,可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升一级;
2、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是设备有重大缺陷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可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升一级;
3、设备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状况良好(技术检验情况)的,安全监察机构连续两次以上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安全问题,可根据情况将重大危险源等级降低一级。
5.5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5.5.1下列矿井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5.5.1.1高瓦斯矿井;
5.5.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5.2其它级别矿井考虑到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装备水平、教育培训、生产能力、安全状况等因素后确定矿井可能死亡人数,使危险物品不超标,工作场所不成为重大危险源。采用因素系数法评定等级,可分二种情况按照下式计算:
5.5.2.1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按生产采区人数计算可能死亡人数。
5.5.2.2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按矿井当班最多人数计算可能死亡人数。
R=K[R1/(A+G)×J×C]
其中:R-重大危险源可能死亡人数
R1-采区(盘区)当班最大人数
A-生产能力系数 A=
G-安全管理系数 G=G1+G2+G3+G4
G1-安全体系系数 有专职的矿领导,健全的机构,严谨的制度及职责并经过上级认可。G1=1
G2-安全机构系数。有独立的安全管理,通风及六类灾害专职管理机构。全有G2=1,有一项缺失G2=0
G3-安全人员系数。 G3=
当G3>3时G3=1 ; G3<3时G3=0
G4-安全培训系数 G4=
J-安全技术系数 J=J1+J2+J3+J4
J1-检测系统系数 有通风,排水及六类危险因素监测系统并经过上级验收,J1=1 。 缺失1项J1=0
J2-传感器系数 J2=
J2>1时J2=1 J2<1 时J2=0
J3-监测器系数 有通风,瓦斯,一氧化碳,氧气及6类危险因素监测仪器,并经过上级验收J3=1否则J3=0
J4-自救系数 J4=
J4>1时 J4=1 J4<1时 J4=0
C-安全绩效系数。3年内未发生六类事故C=1;5年内未发生六类事故C=1.5;10年内未发生六类事故C=2;15年内未发生六类事故C=3。
K-危险因素系数 当有一种危险因素时K=1;二种以上时K=1.2。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进行评定。
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标准
危险源等级 |
分级判据(死亡人数) |
一级重大危险源 |
可能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 |
二级重大危险源 |
可能造成10一29人死亡 |
三级重大危险源 |
可能造成3—9人死亡 |
四级重大危险源 |
可能造成1-2人死亡 |
附件1
表1 危险物品临界量表(一)
类别 |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
临界量(T) |
爆炸品 |
叠氮化钡 |
0.5 |
叠氮化铅 |
0.5 | |
雷酸汞 |
0.5 | |
三硝基苯甲醚 |
5 | |
三硝基甲苯 |
5 | |
硝化甘油 |
1 | |
硝化纤维素 |
10 | |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
5 | |
易燃气体 |
丁二烯 |
5 |
二甲醚 |
50 | |
甲烷、天然气 |
50 | |
氯乙烯 |
50 | |
氢 |
5 | |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
50 | |
一甲胺 |
5 | |
乙炔 |
1 | |
乙烯 |
50 | |
毒性气体 |
氨 |
10 |
二氟化氧 |
1 | |
二氧化氮 |
1 | |
二氧化硫 |
20 | |
氟 |
1 | |
光气 |
0.3 | |
环氧乙烷 |
10 | |
甲醛(含量>90%) |
5 | |
磷化氢 |
1 | |
硫化氢 |
5 | |
氯化氢 |
20 | |
氯 |
5 | |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
20 | |
砷化三氢(胂) |
1 | |
锑化氢 |
1 | |
硒化氢 |
1 | |
溴甲烷 |
10 | |
易燃液体 |
苯 |
50 |
苯乙烯 |
500 | |
丙酮 |
500 | |
丙烯腈 |
50 | |
二硫化碳 |
50 | |
环已烷 |
500 | |
环氧丙烷 |
10 | |
甲苯 |
500 | |
甲醇 |
500 | |
汽油 |
200 | |
乙醇 |
500 | |
乙醚 |
10 | |
乙酸乙酯 |
500 | |
正已烷 |
500 | |
易于自燃的物质 |
黄磷 |
50 |
烷基铝 |
1 | |
戊硼烷 |
1 |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电石 |
100 |
钾 |
1 | |
钠 |
10 | |
氧化性物质 |
发烟硫酸 |
100 |
过氧化钾 |
20 | |
过氧化钠 |
20 | |
氯酸钾 |
100 | |
氯酸钠 |
100 | |
硝酸(发红烟的) |
20 | |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
100 | |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
300 | |
硝酸铵基化肥 |
1000 | |
有机过氧化物 |
过氧乙酸(含量≥60%) |
10 |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
10 | |
毒性物质 |
丙酮合氰化物 |
20 |
丙烯醛 |
20 | |
氟化氢 |
1 | |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
20 | |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
20 | |
甲苯二异氰酸酯 |
100 | |
氯化硫 |
1 | |
氰化氢 |
1 | |
三氧化硫 |
75 | |
烯丙胺 |
20 | |
溴 |
20 | |
乙撑亚胺 |
20 | |
异氰酸甲酯 |
0.75 |
表2 危险物品临界量表(二)
类别 |
危险性类别及说明 |
临界量(T) |
爆炸品 |
1.1A项爆炸品 |
1 |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
10 | |
除1.1项外的爆炸品 |
50 | |
气体 |
易燃气体: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
10 |
氧化性气体: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
200 | |
剧毒气体:危险性属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
5 | |
有毒气体:危险性属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
50 | |
易燃液体 |
极易燃液体: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
10 |
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
1000 | |
易燃液体:23℃≤闪点<61℃的液体 |
5000 | |
易燃固体 |
危险性为4.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
200 |
易于自燃的物质 |
危险性为4.2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
200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危险性为4.3类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
200 |
氧化性物质 |
危险性为5.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
50 |
危险性为5.1项,且包装为Ⅱ或Ⅲ类的物质 |
200 | |
有机过氧化物 |
危险性为5.2项的物质 |
50 |
毒性物质 |
危险性为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
50 |
危险性为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2的物质 |
500 | |
注:1、本表所列举的危险物品类别及其临界量是指表1中未列举的。 2、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依据GB20592确定 |
附件2
表5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
(1)工艺控制安全补偿系数(C1)
项目 |
补偿系数 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项目 |
补偿系数 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a.应急电源 |
0.98 |
f.惰性气体保护 |
0.94~0.96 |
||
b.冷却装置 |
0.97~0.99 |
g.操作规程/程序 |
0.91~0.99 |
||
c.抑爆装置 |
0.94~0.98 |
h.化学活泼性物质检查 |
0.91~0.98 |
||
d.紧急切断装置 |
0.96~0.99 |
i.其他工艺危险分析 |
0.91~0.98 |
||
e.计算机控制 |
0.93~0.99 |
(2)物质隔离安全补偿系数(C2)
项目 |
补偿系数 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项目 |
补偿系数 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a.遥控阀 |
0.96~0.98 |
c.排放系统 |
0.91~0.97 |
||
b.卸料/排空装置 |
0.96~0.98 |
d.联锁装置 |
0.98 |
(3)防火设施安全补偿系数(C3)
项目 |
补偿系数 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项目 |
补偿系数 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a.泄漏检测装置 |
0.94~0.98 |
f.水幕 |
0.97~0.98 |
||
b.结构钢 |
0.95~0.98 |
g.泡沫灭火装置 |
0.92~0.97 |
||
c.消防水供应系统 |
0.94~0.97 |
h.手提式灭火器材/喷水枪 |
0.93~0.98 |
||
d.特殊灭火系统 |
0.91 |
i.电缆防护 |
0.94~0.98 |
||
e.洒水灭火系统 |
0.74-0.97 |
(4)自动化程度(人员密度)安全补偿系数(C4)
项目 |
补偿系数范围 |
采用补偿系数2 |
单元内生产、管理、经营人员数 |
0.6~0.9 |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 C=C1×C2×C3×C4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
建造一个化工装置(或化工厂)时,应该考虑一些基本设计要点,要符合各种规范和标准。
除了这些基本的设计规定之外,根据经验提出的安全措施也已证明是有效的。它不仅能预防严重事故的发生,也能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安全措施可以分为以下4类:
C1——工艺控制;
C2——物质隔离;
C3——防火措施;
C4——自动化程度。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按下列程序进行计算,并汇总于安全措施补偿系数表中:
①直接把合适的系数填入表5中该安全措施的右边;
②没有采取的安全措施,系数记为1;
③每一类安全措施的补偿系数是该类别中所有选取系数的乘积;
④计算C1×C2×C3×C4便得到总补偿系数。
所选择的安全措施应能切实地减少或控制评价单元的危险。选择安全措施以提高安全可靠性不是本危险分析方法的最终结果,其最终结果是确定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下面列出安全措施及相应的补偿系数并加以说明:
1.工艺控制补偿系数(C1)
(1)应急电源——0.98
本补偿系数适用于基本设施(仪表电源、控制仪表、搅拌器和泵等)具有应急电源且能从正常状态自动切换到应急状态。只有当应急电源与评价单元中事故的控制有关时才考虑这个系数。例如,在某一反应过程中维护正常搅拌是避免失控反应的重要手段,若为搅拌器配备应急电源就有明显的保护功能,因此,应予以补偿。
在另一种情况下,如聚苯乙烯生产中胶浆罐的搅拌,应不必设置应急电源来防止或控制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事故。虽然它能在正常电源中断时保证连续作业,也不给予补偿。配备了应急电源,其补偿系数为0.98,否则系数为1。
(2)冷却——0.97~0.99
如果冷却系统能保证在出现故障时维持正常冷却10min以上,补偿系数为0.99;如果有备用冷却系统,冷却能力为正常需要量的1.5倍且至少维持10min时,系数为0.97。
(3)抑爆装置——0.84~0.98
粉体设备或蒸气处理设备上安有抑爆装置或设备本身有抑爆作用时,系数为0.84;针对可能的异常条件,采用防爆膜或泄爆口防止设备发生产意外时,系数为0.98。只有在突然超压(如爆轰)时能防止设备或建筑物遭受破坏的释放装置才能给予补偿系数。对于那些在所有压力容器上都配备的安全阀、储罐的紧急排放口之类常规超压释放装置则不考虑补偿系数。
(4)紧急停车装置——0.96~0.99
情况出现异常时能紧急停车并转换到备用系统,补偿系数为0.98;重要的转动设备如压缩机、透平和鼓风机等装有振动测定仪时,若振动仪只能报警,系数为0.99;若振动仪能使设备自动停车,系数为0.96。
(5)计算机控制——0.93~0.99
设置了在线计算机以帮助操作者,但它不直接控制关键设备或经常不用计算机操作时,系数为0.99;具有失郊保护功能的计算机直接控制工艺操作时,系数为0.97;采用下列3项措施之一者,系数为0.93。
①关键现场数据输入的冗余技术;
②关键输入的异常中止功能;
③备用的控制系统。
(6)惰性气体保护——0.94~0.96
盛装易爆气体的设备有连续的惰性气体保护时,系数为0.96;如果惰性气体系统有足够的容量并自动吹扫整个单元时,系数为0.94。但是,惰性吹扫系数必须人工启动或控制时,不取系数。
(7)操作指南或操作规程——0.91~0.99
正常的操作指南、完整的操作规程是保证正常作业的重要因素,下面列出最重要的条款并规定分值:
开车——0.5;
正常停车——0.5;
正常操作条件——0.5;
低负荷操作条件——0.5;
备用装置启动条件(单元全循环或全回流)——0.5;
超负荷操作条件——1.0;
短时间停车后再开车规程——1.0;
检修后的重新开车——1.0;
检修程序(批准手续、清除污物、隔离、系统清扫)——1.5;
紧急停车——1.5;
设备、管线的更换和增加——2.0;
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要——3.0.
将已经具备的操作规程各项的分值相加作为下式中的X,并按下式计算补偿系数:
如果上面列出的操作规程均已具备,则补偿系数为:
此外,也可以根据操作规程的完善程度,在0.91~0.99的范围内确定补偿系数。
(8)活性化学物质检查——0.91~0.98
用活性化学物质大纲检查现行工艺和新工艺(包括工艺条件的改变、化学物质的储存和处理等),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按大纲进行检查是整个操作的一部分,系数为0.91;如果只是在需要时才进行检查,系数为0.98。
采用此项补偿系数的最低要求是:至少每年操作人员应获得一份应用于本职工作的活性化学物质指南,如不能定期地提供,则不能选取补偿系数。
(9)其他工艺过程危险分析——0.91~0.98
几种其他的工艺过程危险分析工具也可用来评价火灾、爆炸危险。这些方法是:定量风险评价(QRA),详尽的后果分析,故障树分析(FTA),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环境、健康、安全和损失预防审查,如果……怎么样分析,检查表评估以及工艺、物质等变更的审查管理。
相应的补偿系数如下:
定量风险评价 0.91
详尽的后果分析 0.93
故障树分析(FTA) 0.93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HAZOP) 0.94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 0.94
环境、健康、安全和损失预防审查 0.96
如果……怎么样 0.96
检查表评估 0.98
工艺、物质等变更的审查管理 0.98
定期开展上面所列的任一危险分析时,均可按规定取相应的补偿系数。如果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一些危险分析,可仔细斟酌后取较高一些的补偿系数。
2.物质隔离补偿系数(C2)
(1)远距离控制阀——0.96~0.98
如果单元备有遥控的切断阀,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地将储罐、容器及主要输送管线隔离时,系数为0.98;如果阀门至少每年更换一次,则系数为0.96。
(2)备用泄料装置——0.96~0.98
如果备用储槽能安全地(有适当的冷却和通风)直接接受单元内的物料时,补偿系数为0.98;如果备用储槽安置在单元外,则系数为0.96;对于应急通风系统,如果应急通风管能将气体、蒸气排放至火炬系统或密闭的受槽,系数为0.96.正常的排气系统减少了周围设备暴露于泄漏出的气体、液化中的可能性,因而也给予补偿。与火炬系统或受槽连接的正常排气系统的补偿系数为0.98。如连接聚苯乙烯器反应器和储槽的排风系统。
(3)排放系统——0.91~0.97
为了从生产和储存单元中移走大量的泄漏物,地面斜度至少要保持2%(硬质地面1%),以便使泄漏物流至尺寸合适的排放沟。排放沟应能容纳最大储罐内所有的物料再加上第二大储罐10%的物料以及消防水1h的喷洒量。满足上述条件时,补偿系数为0.91。只要排放设施完善,能把储罐和设备下以及附近的泄漏物排放净,应可采用补偿系数0.91。
如果排放装置能汇集大量泄漏物料,但只能处理少量物料(约为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时,系数为0.97;许多排放装置能处理中等数量的物料时,则系数为0.95。
储罐四周有堤坝以容纳泄漏物时不予补偿。倘若能将泄漏物引至一蓄液池,蓄液池的距离至少要大于15m,蓄液池的蓄液能力要能容纳区内最大储罐的所有物料再加上第二大储罐盛装物料的10%以及消防水1h喷洒量,此时补偿系数取0.95.倘若地面斜度不理想或蓄液池距离小于15m时不予补偿。
(4)联锁装置——0.98
装有联锁系统以避免出现错误的物料流向及由此而引起不需要的反应时,系数为0.98.此系数也能适用于符合标准的燃料器。
3.防火措施补偿系数(C3)
(1)泄漏检测装置——0.94~0.98
安装了可燃气体检测器,但只能报警和确定危险范围时,补偿系数为0.98;若既能报警又能在达到爆炸下限之前使保护系统动作,此时补偿系数为0.94。
(2)钢质结构——0.95~0.98
防火涂层应达到的耐火时间取决于可燃物的数量及排放装置的设计情况。
如果采用防火涂层,则所有的承重钢结构都要涂覆,且涂覆厚度至少要为5m,这时取补偿系数为0.98;涂覆厚度大于5m而小于10m时,补偿系数为0.97;如果有必要,涂覆厚度大于10m时,补偿系数为0.95。防火涂层必须及时维护,否则不能取补偿系数。
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和防火涂层一样的系数。从防火角度出发,应优先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别外,单独安装大容量水喷洒系统来冷却钢结构,这时取补偿系数为0.98,而不是按照“喷洒系统”一节的规定取0.97.
(3)消防水供应——0.94~0.97
消防水压力为690kPa(表压)或更高时,补偿系数为0.94;压力低于690kPa(表压)时补偿系数为0.97。
工厂消防水的供应要保护按计算的最大需水量连续供应4h。对危险性不大的装置,供水时间少于4h可能是合适的。满足上述条件,补偿系数为0.97。
在保证消防水的供应上,除非有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其他电源且能提供最大水量(按计算结果),否则不取补偿系数。如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
(4)特殊系统——0.91
特殊系统包括二氧化碳、卤代烷灭火及烟火探测器、防爆墙或防爆小屋等。由于对环境存在潜在的危害,不推荐安装新的卤代烷灭火设施。对现有的卤代烷灭火设施,如认为它适合于某些特定的场所或有助于保障生命安全,可以取补偿系数。
重要的是要确保为评价单元选择的安全措施适合于该单元的具体情况。特殊系统的补偿系数为0.91。
地上储罐如果设计成夹层壁结构,当内壁发生泄漏时外壁能承受所有的负荷,此时采用0.91的补偿系数。可是,双层结构常常不是最为有效的,减少风险的最好办法是设法加固内壁。
以往,地下埋设储罐和夹层储罐和夹层储罐都给予补偿系数,从防火的观点看,地下储罐更安全是毫无疑问的。可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地下储罐可能泄漏,而且对泄漏的检测和控制都有困难,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不推荐设置新的地下储罐。
(5)喷洒系统——0.74~0.97
洒水灭火系统的补偿系统为0.97。对洒水灭火系统给予最小的补偿,是由于它由许多部件组成,其中任一部件的故障都可能完全或部分地影响整个系统的功能。喷洒水灭火系统经常与其他损失预防措施结合起来应用于较危险的场合,这就意味着单独的喷洒水灭火系统的效果欠佳。
室内生产区和仓库使用的湿管、干管喷洒灭火系统的补偿系数按下表选取:
湿管、干管喷洒灭火系统的补偿系数
设计参数 |
补偿系数 | ||
L/min·m2 |
湿管 |
干管 | |
低危险 |
6.11~8.15 |
0.87 |
0.87 |
中等危险 |
8.56~13.6 |
0.81 |
0.84 |
非常危险 |
≥14.3 |
0.74 |
0.81 |
湿管、干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喷头)的可靠性高达99.9%以上,易发生故障的调节阀很少采用。
用下列面积修正系数(按防火墙内的面积计)乘以上述的补偿系数:
面积>930m2时,修正系数取1.06
面积>1860m2时,修正系数取1.09
面积>2800m2时,修正系数取1.12
可以看出,可能着火的面积增大时(如仓库),面积修正系数增大,这使补偿系数增加,从而增大了最大可能财产损失。这是因为面积增大时会有更多的机会暴露在燃烧环境中。
(6)水幕——0.97~0.98
在点火源和可能泄漏的气体之间设置自动喷水幕,可以有效地减少点燃可燃气体的危险。为保证良好的效果,水幕到泄漏源之间的距离至少要为23m,以便有充裕的时间检测并自动启动水幕。最大高度为5m的单排喷嘴,补偿系数为0.98;在第一层喷嘴之上2m内设置第二层喷嘴咀的双排喷嘴,其补偿系数为0.97。
(7)泡沫装置——0.92~0.97
如果设置了远距离手动控制的将泡沫注入标准喷洒系统的装置,补偿系数为0.94,这个系数是对喷洒灭火系统补偿系数的补充。全自动泡沫喷洒系统的补偿系数为0.92.所谓全自动意味着当检测到着火后泡沫阀自动地开启。
为保护浮面顶罐的密封圈设置的手动泡沫灭火系统的补偿系数为0.97;当采用火焰探测器控制泡沫系统时,补偿系数为0.94.
锥形顶罐配备有地下泡沫系统和泡沫室时,补偿系统为0.95;可燃液体储罐外壁配有泡沫灭火系统时,如为手动,其补偿系数为0.97;如为自动控制,则系数为0.94。
(8)手提式灭火器/手枪——0.93~0.98
如果配备了与火灾危险相适应的手提式或移动式灭火器,补偿系数为0.98。如果单元内有大量泄漏可燃物的可能,而手提式灭火器又不可能有效地控制,这时不取补偿系数。
如果安装了水枪,补偿系数为0.97。如果能在安全地点远距离控制它则补偿系数为0.95。
带有泡沫喷射能力的水枪,其补偿系数为0.93。
(9)电缆保护——0.94~0.98
仪表和电缆支架均为火灾时非常容易遭受损坏的部位。如采用带有喷水装置,其下有14至16号钢板金属罩加以保护时,补偿系数为0.98;如金属罩上涂以耐火涂料以取代喷水装置时,其补偿系数也是0.98。若电缆管埋在地下电缆沟内(不管沟内是否干燥),补偿系数为0.94。
4.自动化程度(人员密度)补偿系数(C4)
单元内生产、管理、经营等人员数——0.6~0.9
当总人数等于或大于60人时取0.9;当等于或大于40人小于60人时取0.8;当等于或大于20人小于40人时取0.7;当等于小于20人时取0.6。
C1、C2、C3、C4的乘积C1×C2×C3×C4即为单元的安全补偿系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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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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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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