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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 落实“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国家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负责建立和修订公司防火档案,以实现对防火安全责任的追溯。
第四条 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第五条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
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
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第七条 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第八条 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第九条 各部门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
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三、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办。
四、 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五、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主管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六、 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七、 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的会议室、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
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 后勤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
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 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后勤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 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后勤,后勤部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
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一、 未经后勤批准,禁止在院区内燃烧树叶杂草等物品,禁止在院区内使用明火。
二、 冬季确需使用电暖气取暖的部门,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气上。
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
三、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禁止各部门在指定喷漆地点以外的地方大面积喷漆。确需少量补喷漆的,应报主管
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 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酒精、乙醚、稀料等)的人
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二、 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 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
长指定专人负责;
2、 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 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 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汽油、稀料等应
使用金属容器;
5、 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三、 后勤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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