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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各部门对消防器材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准”(三定:定点设置、定人、定措施;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准:不准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2、必须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前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方便。 3、不得随意损坏或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圈点,埋压消防设施和中断消防水源。 4、如需拆除、迁移、挪动等变动时,必须经过消防专员同意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5、对擅自动用或毁坏消防器材设施者,视情节按消防规章制度处罚外,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6、违反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消防安全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部示 |
20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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