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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国资委公布央企安全生产九条禁令 违者严处

已有 807 次阅读2011-1-6 15:58 |

 国务院国资委1月5日对外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这九条禁令包括: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禁令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是为了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九条禁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重申。
  该负责人表示,对2004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归类分析时发现,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该负责人介绍说,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将受到查处。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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