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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无固定形态、形状,其浓度(强度)受检测时的生产状况、气象条件、检测布点等因素的影响,同样的条件下,前后两次检测结果可能差别很大,也使得某些不规范的职业卫生检测单位在检测报告上“做文章、动手脚”有操作的空间,可出具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符合委托单位要求的“灰色检测报告”。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如下几种:
1. 分开出具报告。
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检测的依据,是职工劳动条件的反映,是外商验厂的重要凭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用人单位的作业点往往不是全部合格的,检测报告是职工劳动条件的映射,检测结果也不会全部合格。为应付安监部门的检查或外商验厂的要求,有的用人单位会要求检测机构将合格报告及不合格报告分开出具,当外商验厂或安监部门检查时,只拿出合格的检测报告,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职业卫生情况。
2. 增加合格点的检测数量。
对于粉尘、毒物或噪声,如何布点、采集样品数目,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噪声“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分贝。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粉尘、毒物“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 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有些机构不按照规范布点设点,没有将点设在职工操作的呼吸带位置,没有绘制检测布点示意图,对于合格作业点应采尽采,对于不合格作业点少采不采,提高了检测合格率,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职业病危害水平。
3. 引入不实的时间权数。
我国的粉尘限值标准、大多数毒物限值标准,都是使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超限倍数)相结合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是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噪声的限值标准采用的是接触时间减少一半,容许接触限值增加3分贝的规定,体现了接触水平-反应的关系,所以,作业场所同样的浓度值,接触时间不同检测机构给出的评价结论可能不同,噪声测定结果88分贝,工人每天接触 8小时是不符合规定的结论,接触4小时就是符合规定要求的结论。因此,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时,有时会默认甚至暗示委托单位提供职工不实事求是的接触时间,从而向 符合标准规定的结论靠拢。
4. 不满负荷生产。
多台设备同时开动和开动少数设备,它们的污染水平是不同的,如果开动1台设备的噪声强度是85分贝,那么开动2台设备的噪声强度就是88分贝,所以, 检测规范要求“采样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有些检测机构检测时,没有认真选择采样时机,做到在正常生产时检测,而是在用人单位开工不足时检测,有时甚至建议用人单位空开设备,以便完成检测任务,造成检测结果偏低。检测机构的原始检测记录有生产状况的描述,但大多语焉不详,并且不提供给委托单位,是检测机构内部存档的,从用人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书上,看不出检测当时的生产状况。
5. 受检测人员水平的限制。
职业卫生采样、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职业卫生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仪器设备性能的掌握,对标准规范的理解都能影响检测结果及检测评价的客观 性、真实性、科学性。有的人员不能选择正确的采样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节省时间,有的没有进行流量校正,长时间采样时,没有记录采样前后的流量,并用流量均值计算。有的样品采集记录信息不充分,没有记录样品采集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只是笼统地注明实际采集的时间,如15min、10min 等,没有记录样品采集时的气象条件,没有记录生产状况和工人的防护情况等。
6. 不能准确引用标准。
对于粉尘,有呼吸性粉尘浓度和总尘浓度的规定,还有超限倍数的规定,对于毒物,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容许接触浓度的规定,应当对有限值规定的指 标都进行检测,只有当检测的全部指标都符合才能判定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由于检测机构的客观原因或检测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有些检测机构只做总尘浓度的测定,没有做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有些检测机构只进行STEL(短时间接触)的样品采集,没有针对TWA(时间加权平均)样品的采集,致使在检测结果与评价报告中只引用部分卫生标准,评价结论难免有失偏颇,存在局限。
7. 没有全面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些检测机构检测之前,没有对用人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做全面的了解、分析,致使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面,导致检测漏项、缺项,使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评价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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