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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3 明确建设项目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4 职业病危害评价为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提供依据;
5 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生产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内容:
企业在了解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在各不同阶段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以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本公司将从评价依据、评价流程、评价内容、工程分析、评价方法、对策措施等方面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并出具可信的评价报告。
由于企业危险、有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差异,职业病危害评价侧重对作业环境中可能影响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重点在于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在部分评价内容方面有一定的交叉,比如在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方面,都要求:厂址选择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考虑不同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对厂址的影响;考虑当地气象条件(如风向因素)的影响;新建厂选址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关于防火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包括企业与外部的居民区、周边企业等的防护距离,企业内部车间、设备装置、办公区、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等。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
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各种职业病危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标准、规范以及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虽然安全和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各有自己的法规体系,但在职业病危害评价中有一些相同的法规、标准作为依据,例如《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四个一”工程
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在评价方法上,职评方法相对固定,主要有检查表法、类比法和定量分级法。类比法是目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的主要评价方法,通过类比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检测等来类推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后果及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评价还常利用现场或类比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检测数据进行定量分级,来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的危害程度。
在采用类比法时,职业病危害评价强调作业场所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和卫生工程措施的类比。在采用检查表法时,职业病危害评价则强调职业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及职业卫生管理、健康监护等内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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