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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确立,安全发展已经纳入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在摆正发展与安全位置的基础上,要把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减少并逐渐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督察和安全执法等与安全有关的工作,当做重中之中的大事,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 正确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们常说,“消灭一处隐患,就等于消灭一起事故”。去年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明显成效,特别是目前的良好形势,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只有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地深入、深化,并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才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也只有这样,我们安全生产的基础才更加扎实,成效才更加稳固。如果一家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从伤亡人员赔偿、罚款以及因为停产整顿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大企业可能造成经济发展缓慢,小企业就可能带来破产的境地,所以说隐患排查治理就是为企业搞好服务的,就是一个企业一个产业甚至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与安全发展的结合点。
隐患是安全生产各种矛盾问题的集中表现,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这句话充分说明要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必须要立足于防范,把安全工作的着眼点由事后的查处转到事前的防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一定要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果,常抓不懈,贯穿始终。任何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所谓“发展”,都是不健康、不道德、不和谐的,也都不是真正的发展。
应当通过各领域的共同努力,让广大生产者在安全条件下生产,让广大消费者在安全服务中消费,让广大群众在安全感中生活,让我们的社会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强有力手段和重要途径。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以来就安全生产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下发了三个《通知》,这是从来没有过的,第一个《通知》就是《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第二个就是《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第三个就是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三个《通知》对于今年乃至于几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的部署,而且在4月3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又专门听取了安全生产行动的汇报,同时针对“4•28”铁路特大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国务院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理张德江同志在十天之内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且专门到安全总局机关调研、视察,发表了重要的讲话。所以说隐患排查治理是当今也是今后安监部门一项长期的任务。
二、隐患排查治理要树立四种理念。
1、在思想认识上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新理念。我们要把治理隐患提高到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强化措施,使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在责任落实上牢固确立企业是责任主体的理念。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监总局、山东省安委会、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文件精神,督促企业结合实际,进行周密安排,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活动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3、在方法手段上树立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风险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融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我们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发动每一个人,从身边做起,从岗位做起,查找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完善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建立无隐患岗位。
4、树立“发现隐患是能力,消除隐患是功绩”的理念,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是我们一项责无旁贷的任务,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要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与深入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让我们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积极投入到隐患治理年活动中去,为达到“所有的安全隐患都是可以控制的”、“所有的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安全生产最终目标奉献力量。
三、隐患排查治理面临的问题。
首先要大力排除思想认识上的隐患。思想认识的差距是安全管理的最大隐患。这类隐患的存在,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么消极对待,要么被动应付,更有甚者是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因此,排查和排除思想上的隐患是摆在各级党政和企业领导面前的一项重要思想课题,必须要认真研究和切实加以解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从“关注民生”、“保障人权”的政治高度,严肃对待这一关乎劳动者生命攸关的事业。
二要着力解决管理层面上的隐患。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一些不法单位和不法分子违法违规,以广大职工的鲜血和生命换取带血的不法利益,以牺牲国家的环境和资源为沉重代价,换取非法的既得暴利。执法不严必然就“严不起来”,不能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有权威和法律效应,因而给违法违规、违章违纪行为以可栖土壤和环境,导致事故重复发生,屡禁不止。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切实际。有的行业领域 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是用规章制度来管人管事,而是凭长官意志发号施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局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缺乏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监管业务知识和水平跟不上实际工作需要,监管工作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广大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生产一线的从业人员缺乏或没有基本安全常识和知识,冒险蛮干,或愚昧无知而造成安全事故。四是责任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没有全面覆盖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每个层级、每道生产工艺、每个生产经营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隐患,以致事故防不胜防。五是安全经济政策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在一些企业执行落实不到位,有的新、改、扩建项目规避安全“三同时”审查验收,致使埋下或产生新的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六是隐患排查治理面不全,走过场。有的中小及民营单位至今尚未开展隐患排查,有的单位隐患排查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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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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