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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能否同时对企业实施停产和处罚
2008年12月26日,湖南中油鄱阳汽车加气站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化品行政处罚案听证会在湖南省长沙市安监局举行。听证双方各执说法,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支持长沙市安监局的处罚决定,但觉得其在下达停业整改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同时,给予处罚告知的程序值得商榷。
先来还原事情经过:2008年11月3日,长沙市安监局工作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乡鄱阳村的鄱阳汽车加气站进行了检查,现场核实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于2008年9月26日对外营业,为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充加天然气。
长沙市安监局于2008年12月13日依法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4.64万元,并处125万元罚款。
鄱阳加气站接到通知后,当天停止了营业,并向长沙市安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长沙市安监局予以受理。
首先来看长沙市安监局对湖南中油鄱阳汽车加气站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处罚权?
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长沙市安监局具有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同时也具有处罚权。
对于该公司提出的该公司是省属企业,是委托管理,这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看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这点说明中央企业也得接受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毋庸置疑,湖南中油鄱阳汽车加气站有限公司也必须服从长沙市安监局的监督管理。
但是,该局的处罚程序值得商榷。长沙市安监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湖南中油鄱阳汽车加气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擅自经营。但其工程取得消防验收;气瓶通过质监局验收;防雷装置也通过检测合格;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在湖南省安监局评审备案,还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那么针对湖南中油鄱阳汽车加气站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怎样给予处罚合适呢?
长沙市安监局应当时给予停业整改,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合法经营。如果该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又进行营业的,安监部门再依法给予处罚,这样才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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