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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防止事故五原则

热度 5已有 619 次阅读2011-5-29 12:51 |

防止事故五原则之

(二)偶然损失的原则

  分析灾害这个词的概念,包含着意外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这两层意思,现分别论述如下。

  如前所述,所谓事故就是在正常流程图上所没有记载的事件。例如,内装物质从管道内漏出或喷出,高压装置破裂,可燃性气体爆炸,易燃气体发生火灾,锅炉过热,电气设备漏电,钢丝绳断裂,堆积的货物倒塌,物体从高处落下,货车脱轨等种种事件,都列为事故

  这些事故的结果将造成损失。所谓损失包括人的死亡、受伤、有损健康、精神痛苦等,除此以外,还包括原材料、产品的烧毁或者污损,设备破坏,生产减退,赔偿金的支付及市场的丧失等物质损失。

  可以把造成人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人的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

   人的事故可分为如下几类:

  1)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等。

  2)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压迫、旋转物夹持、车辆撞压等。

  3)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例如,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受到放射线辐射,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吸入或接触有害物质等。

  这些人的事故的结果,在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有时造成死亡。

  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Heinrich)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的法则”。

  
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次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实际上,这个比率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

  
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同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被破坏设备的种类,有无负伤者或人数多少,负伤部位或程度,爆炸后有无并发火灾等以及所有的爆炸事故当时发生的地点、人员配置、周围可燃物数量等都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一律不能预测。

  
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near accident)。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的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造成大的损失,唯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因而可以说,事后不管有无损失,作为防止灾害的根本的重要的事情是防患于未然,因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结果就避免了损失。

  
灾害这个概念就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的,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这个原则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发表评论 评论 (6 个评论)

回复 安全三宝 2011-5-30 19:31
回复 wy0118 2011-5-31 19:09
回复 文山律师 2011-9-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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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文山律师 2011-10-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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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文山律师 2011-10-1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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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文山律师 2011-10-1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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