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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事故五原则之(四)选择对策的原则
(1)技术的原因,(2)教育的原因以及(5)管理的原因,这三项是构成事故最重要的原因。与这些原因相应的防止对策为(1)技术对策,(2)教育对策以及(3)法制对策。通常把技术(Engineering)、教育(Education)和法制(Enforcement)对策称为三E安全对策,被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
三E安全对策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通过运用这三根支柱,能够取得防止事故的效果。如果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根支柱,例如强调法制,是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的,它一定要伴随技术和教育的进步才能发挥作用,而且改进的顺序应该是(1)技术、(2)教育、(3)法制。技术充实之后,才能提高教育效果;而技术和教育充实之后,才能实行合理的法制。
(1)技术对策 技术的对策是和安全工程学的对策不可分割的。当设计机械装置或工程以及建设工厂时,要认真地研究、讨论潜在危险之所在,预测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从技术上解决防止这些危险的对策,工程一开始就把它编入蓝图,而且像这样实施了安全设计的机械装置或设施,要应用检查和保养技术,确实保障原计划的实现。
为了实施这样的根本的技术对策,应该知道所有有关的化学物质、材料、机械装置和设施,了解其危险性质、构造及其控制的具体方法。
为此,不仅有必要归纳整理各种已知的资料,而且要测定性质未知的有关物质的各种危险性质。为了得到机械装置安全设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还要反复进行各种实验研究,以收集有关防止事故的资料。也可以说,这些正是安全工程学这门学科体系健全发展所必需的条件。
(2)教育对策 教育作为一种安全对策,不仅在产业部门,而且在教育机关组织的各种学校,同样有必要实施安全教育和训练。
安全教育应当尽可能从幼年时期就开始,从小就灌输对安全的良好认识和习惯,还应该在中学及高等学校中,通过化学实验、运动竞赛、远足旅行、骑自行车、驾驶汽车等实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另一方面,培养教师的单位必须培养能在学校担任安全教育的教师。
作为专门教育机关的工业高等学校、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或大学工程部,对将来担任技术工作的学生,应该系统地教授必要的安全工程学知识;对公司和工厂的技术人员,应该按照具体的业务内容,进行安全技术及管理方法的教育。
(3)法制对策 法制对策是从属于各种标准的。
作为标准,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有学术团体编写的安全指针和工业标准,公司、工厂内部的工作标准等。其中,强制执行的叫做指令性标准,劝告性的非强制的标准叫做推荐标准。
法规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规定过于详细,就会使某些工程适合其规定,而其他的工程则不适合,势必妨碍生产;其结果是,只有盛行最低标准的法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场合。
勿需置疑,应该遵守法规,实际上如果不实行上述法规,则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这一点必须充分牢记。
换言之,这说明除指令式法规外,大量的推荐式标准也是必需的。
综上所述,选择防止事故的对策时,如果没有选择最恰当的对策,效果就不会好。最适当的对策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原因分析的结果与只把直接原因作对象的对策相比;以三次原因及基础原因为对象的对策是根本的对策,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选定以基本原因为对象的对策。
更重要的是必须尽量迅速地、不失时机地、确实地实行选定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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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3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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