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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腐败是挤压安监员生存空间的最大外力【转载】
最近,有媒体报道,自2009年1月开始,湖南娄底涟源市煤炭工业局下辖的48位乡镇安监员相继以各种理由提出辞职。据说,“一些安监员称,细致甚至繁琐、严厉的考核办法,常令他们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以安监员下井检查考核为例:安监站人员下井每人每月不得少于10次,每少一次扣100元,凡发现弄虚作假,每次罚款3000元,年度内个人累计两次或单位累计4次,个人实行下岗”。言外之意,就是收入不多,责任不小,拿的那份报酬无法和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相匹配,“他们觉得责、权、利完全不对等”。可是有人却不以为然,说任何职业都有风险,风险的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这安监员自然也不应例外。
然而,我以为每一个职业都有风险这不假,但是,每一个职业人他所需要承担的应该是他自己必须承担的那份责任,而安监员却不是。据5月26日的《都市快报》报道说,“2003年,娄底市委原书记蔡力峰整肃“官煤勾结”黑幕。涟源市纪委经过调查,发现安监系统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安监站站长仅收受几千元就敢替非法开采的煤矿转为合法矿;少数相继发生过事故的煤矿,矿长送去1000元就可避免停产整顿;有的煤矿连续两年未执行年检,安监站站长收取2000元后帮助补办了相关手续”。
从这个报道中就不难看出,安监员和安监站长是两回事,安监员是具体负责包干定点煤矿的安全工作的,是矿山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安监站长是主管安监员以及全面的安监工作的,他只不过是矿山安全的间接责任人。可偏偏就是这个直接责任人的安监员,他在根本无法干预、过问安监站长这个间接责任人的意见和决定的情况下,却要去为安监站长一切权钱交易所产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他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就拿报道所说的“2008年12月17日,涟源市伏口镇挂子岩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为例,该事故“造成1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涟源市政府对一名安监员和一名驻矿干部当场作出下岗处理,且有两人被停职”。这一事故到底是由于安监站长的权力腐败所致,还是因为安监员的监管不到位所造成,这均不得而知,但是,在报道中我们只知道安监员承担了他的责任,却看不到安监站长在该事件中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
试想一下,作为安监员,为自己的渎职、失职所造成的煤矿安全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可谓是罪有应得,他都怨不得谁,但是,他凭什么、有什么必要还得为他人的权力腐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罪责?!他人搞权钱交易,在拿钱的时候并没有他什么事,到事故出来了,却要他去独立承担责任,那事故全成了他孤家寡人一个人的事,这还有一点天理公道吗?!这样的安监员谁愿意干?!谁又能够干得了?!何况在煤矿安全生产的问题上,权力走私的只怕不仅仅是小小的安监站长,里面应该还会有更多、更大的权力涉足其间,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的安全死伤事故,他一个安监员还能够活命吗?!
毫无疑问,是权力的腐败在不断地挤压安监员的生存空间,让他们穷于应付,无力面对。从目前的形势看,要想当好一个安监员,他不但在“完成日常检查等各项工作的同时,还受理生产安全信访案件、事故隐患举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还必须要有足够的勇气和精力去和来自于上面的各种权力相抗衡。也许有人会大言不惭地以事业心、责任感,对退缩的安监员们进行苛责,可是当明知不可为、明知前面可能就是一个个陷阱、一个个圈套,明知那将关系到自己的前途、自由、生命,明知可能将事关他的整个家庭的幸福的时候,有谁还能够面无惧色地挺胸向前?!
当煤矿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当全社会越来越关注煤矿的安全问题的时候,作为安监员也就会越来越多地需要为所有的安全事故去承担责任,那么此时此刻,每一个理性的安监员都必须考虑一个问题:矿区安全是工作责任,权力腐败是一种社会责任,要一个本应只须承担工作责任的安监员去承担和他职业不相称的社会责任,这合理吗?!公平吗?!而当他自忖不应该去承担这份责任,也无法承担这份责任的时候,提出辞职大概应该是最好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二)倒霉的替罪羊
2007年7月5日,河津市检察院决定对此前已被刑事拘留的4名驻矿安监员予以批捕。此前,这4名安监员在透水事故发生后,与原子沟煤矿矿主贺英泽等7名矿上工作人员因涉嫌瞒报事故一同被刑事拘留。
6月24日晚10时许,位于河津市下化乡的原子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被矿主瞒报。6月27日,河津市委、市政府接群众举报后,组成专案调查组进驻原子沟煤矿进行调查,确认该起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失踪。7月5日,河津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住矿的4名安监员李健康、王军强、杨雨龙、卫培奇进行逮捕。这4人中,卫培奇为临时聘用人员。http://www.ccoalnews.com/101783/102919/108976.html
万柏林区红花沟煤矿发生事故驻矿安监员被判刑 http://www.ccoalnews.com/101783/102919/108977.html
2004年11月23日,万柏林区红花沟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05年9月,该煤矿安监员刘晋明因玩忽职守罪,被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3年10月,万柏林区政府任命刘晋明为驻矿安监员。2004年9月,刘晋明被派驻到红花沟、猪场、水草洼3座煤矿担任安全监督员。然而,刘晋明未认真履行职责,放任红花沟煤矿违规生产,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并在越界开采处长期违规存放爆炸物品。去年11月23日,红花沟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30万余元。刘晋明作为驻矿安监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山西太原万柏林煤矿爆炸事故:驻矿安监员被批捕 http://www.ccoalnews.com/101783/102919/108975.html
驻矿安监员疏忽管理,煤矿擅自组织生产,2006年10月24日,太原市万柏林区耙沟矿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12月14日,驻矿安监员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耙沟矿工作,任驻矿安监员。在日常工作中,李某某不按照上级规定落实24小时在岗规定,疏忽管理,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制止,不汇报。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擅自安排组织生产,当日17时左右,发生爆炸,造成该矿井内工作的11人死亡。驻矿安监员李某某,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
安监员负责工矿业生产中的安全检查与监督,事关人命,责任重大,而他们的身份却在行政链条中非常“卑微”,多数人连公务员身份都没有,人微和责重是一对巨大的矛盾。而真正要解决矿难问题,别指望提高安监员待遇就能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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