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基本建设规模不断的加大,建筑工程的高度、面积、结构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为满足新的形势发展和施工的需要,施工起重机械已成为建筑工程主要的机械设备。然而,由于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使用危险因素较大,偶然性、突发性的情况较多,造成施工起重机械的事故时有发生。从我省统计情况来看,2003~2005年三年间共发生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就有33起,造成48人死亡。事故起数占每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的比例分别为39.5%、23.3%、42.3%;死亡人数占每年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4.4%、27.3%、36.4%。从以上调查分析的情况可以看出,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在全部生产安全事故中无论是事故的起数,还是死亡人数都占了较大的比重。因此,如何保证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已成为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急需我们探讨、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或规定,并付诸实施。就此提出以下建议,供业内同行参考。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对施工起重机械生产、租赁、使用、监理、检测检验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的同时,也明确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办法,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实行登记备案
1.确定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的范围。
2.规定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发放登记备案证明。
(二)安装与拆卸管理
1.明确从事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具备安装资质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
2.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或拆卸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确定安全作业的具体要求。
4.明确安装验收及履行验收手续的要求。
(三)使用管理
具体规定使用过程中各项具体要求:
1.相关证件齐全,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等。
2.有关验收、检测检验具体规定。
3.明确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使用的具体要求。
(四)安全监理管理
明确监理单位的下列职责:
1.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2.在安装、拆卸过程中旁站监理;
3.在使用过程中巡视监理。
(五)检测检验管理
明确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具体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检测检验机构应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六)监督管理
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登记备案、安装、检测检验、使用到拆卸等方面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今年以来,我省又连续发生了6起施工起重机械事故,死亡8人。究其原因,既有出租(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的责任,也有使用单位的责任。为此,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从以下几方面强化对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
(一)对出租行为的管理
目前,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有相当一部分即无专业技术人员,又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素质低下,向施工现场出租的设备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出租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特别是安全保护装置的配备不齐或者不灵敏、不可靠等情况大量存在,由于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层出不穷。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出租单位的租赁行为列入监管范围,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1.向施工现场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证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
2.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提供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检测检验报告。
3.未纳入特种设备范畴的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评审,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后,方可出租。
4.禁止出租下列施工起重机械:
(1)国家明令淘汰的;
(2)达不到安全性能规定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4)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有上述情形,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
(二)对安装单位的管理
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存在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安装队伍无资质施工、安装人员专业不配套,有的甚至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几个人挂靠有资质的队伍或借用安装资质、在安装前不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情况较为严重,安装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到位,作业中违反安拆工艺等现象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管理:
1.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3.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装、拆卸工艺及操作规程。
4.安装人员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还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作业过程中人员应全部到位,并应分工明确,并由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人员在现场监护和监督实施。
5.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同时,参与使用单位组织的验收。
(三)对使用单位的管理
现实中,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起重机械使用规定的情况普遍存在,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购置或租赁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产品;施工起重机械超负荷带病运转;安全装置不齐全,有的不灵敏、不可靠或者擅自拆掉力矩限制器等安全防护装置;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不持证上岗,专业素质较低。鉴于以上情况,加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掌握:
1.使用单位如自行购置施工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
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3.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进行自检并作出相应记录。
4.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应严格执行转场检验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的要求。施工起重机械应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定期检验。
5.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几点建议
(一)建议在省内淘汰简易式非自升塔式起重机。这类塔机在结构型式、安全性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隐患,近几年来发生的事故中这类塔机占了较大的比重。
(二)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物料提升机的监督检查。虽然我省基本淘汰了缆风绳式提升机,但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及我省《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的产品还大量存在,有的在用设备未取得备案证明,有的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有的存在着产品质量问题,这些现象直接影响着施工安全生产。
(三)尽快协调解决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申报和批准。现有的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数量少,并且大多隶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需要。
(四)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是笔者对施工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一点拙见,如何管好施工起重机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