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环保法》的思考
已有 447 次阅读2015-11-25 10:42
|个人分类:管理体会|
环保法
2014年末,我参加了由市局和区局举办的两场关于新《环保法》的培训讲座,感受颇多,受益匪浅。新《环保法》历经多次大范围的“修正”依然难产,继而转为“伤筋动骨”的“修订”,终成“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法的诞生,体现了国内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迫切性及严峻性;体现了国家向环境污染宣战、履行国际公约的决心与责任性,也体现了社会团体及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
“史上最严”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处罚的严厉,一方面采用双罚制,对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既要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问责,还要直接处罚企业负责人与直接负责人,所谓环境问题“一损俱损”,倾巢之下,焉有完卵?另一方面是“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对于拒不改正的污染企业,将采用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算的方式累加,逼着企业要么整改,要么倒闭。二是监督的严厉,一方面,监督主体的增加使监督更加全面,新法强调了政府、公众、媒体等十项主体的监督权利,相当于使企业“裸露”在公众视野,使环境违法行为几乎无处藏匿;另一方面,监督手段的创新使监督更加到位,新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必须自查自清,只要有隐瞒或者公开的信息有“污点”,恐怕难逃社会公众的眼球,因此企业想刻意隐瞒或者弄虚作假,无异于“玩火自焚”;三是执法的严厉,表现在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与力度加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采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直到关厂停业等执法手段,以纠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新法强调了经济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一改以往“经济发展优先”的常态,因此为了经济而牺牲环境的行为将在未来不复存在。
作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之一,对新法的颁布感到鼓舞,因为新法对促进企业规范环境保护行为起到很大作用;同时对此也倍感压力,新增公众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使套在企业的紧箍咒更加收紧,需要更加谨慎、认真、负责对待环保工作。我们一直强调,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因为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的一切,时至今日,还要加上一句,环保就是企业的高压线——一触即死。曾看过多个因环保事故而受处罚的企业,一旦被环保部挂牌督办,其过往取得的成绩都可能受到质疑,直接的后果是企业信用遭到质疑,信用等级下降,款难贷;执法部门时常“光顾”,监督检查,脸难看;申报材料受质疑,有弄虚作假嫌疑,奖难申……一个环境问题而引发的不利影响,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才能消除,故因环境问题因小失大,实在不值得。
企业一贯坚持的“绿色”理念,公司上下的守法意识,面对环保问题可突破预算的财务管理以及目前较为完善的环保设施,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满足新法的要求,但是企业要取得更长远的发展,必须正面它带的挑战,提前改变自身、规范自身,以适应新的变化与发展,而不是被动、被迫改变。目前,公司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废水实现“零排放”,各项废气排放指标也较好地实现排放浓度与总量双达标,但是废气排放能进一步净化与减排,仍然可是未来进步的方向。减少排污,善待环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责任,也是促进我们技术创新、优化管理的一股动力。
此外,在当今环保成高压常态下,我们应当严格制定制度,在必要的情况与适当的时机下,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甚至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严格执行制度,制度乃企业管理的基础,倘若不严格执行,则形同虚设,对遵守法律也无从谈起;严格处理违规,这是对严格执行制度的保障,前面说过“环保是企业的高压线”,对内严格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为了避免更大的错误,提前将违规行为消灭在内部,才能阻止违法行为出现在外部。
应对未来的挑战,我们只有抓住时机,抓紧时间,赶在前面,提前做好满足法规的需要,才能使企业在未来的发展更顺利、更健康,而不至于因“法律准绳的变更”而绊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