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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为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专业分等级管理。
专业划分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其他(通用)七个安全专业类别。其他行业领域需要增设相应安全专业类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确定。
等级划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第二条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第二个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申请注册两个专业类别。注册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聘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5%。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注册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其中专业学习不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学习、脱产学习形式或者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取得的执业证,可作为其具备本岗位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组织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分别聘任安全工程师、助理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待遇。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新《安法》,大力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和分级
(一)专业分类
1.分类原则
行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风险及其控制的特殊性,行业从业人数规模、行业监管主体。
2.专业分类
由原来的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安全四类,分为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安全六类,建立分专业报名考试、分类注册、分类执业、分类继续教育的分类管理制度。
(二)注安师分级
预增设高级注安师,同时将原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改名为一级注安师、二级注安师。高级注安师的有关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制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一)报考条件
原报考条件中的工程经济类专业调整为工程工学类;
报考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提高至大专;
增加: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执业满3年的可以报考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维持四科不变,名称相应地调整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通用技术》、《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专业实务》按前述六类专业实行分科独立试卷考试,内容由该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和案例应用分析两大部分组成,例如,针对煤矿安全,为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单选、多选题)+煤矿安全生产案例分析。考生根据其从事的专业考试报考时选择其中一类专业报考。
注:《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考试参照医师、建造师等国内分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比较成熟的模式(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级建造师专业考试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分为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业、机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10个专业),对行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风险及其控制技术具有特殊性,行业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行业监管主体相对独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金属冶炼安全和建筑施工行业独立分类。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维持两科不变,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是否分专业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专业增项
为满足注安师从事跨专业领域执业的特殊需要,注安师在已取得某专业类别执业资格的基础上,可报考另一专业的专业实务科目考试,通过后予以增项注册。增项注册后可以在两个不同的专业领域执业。
(四)科目免试
凡符合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通用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考试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已评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
2.安全工程专业经中国工程教育认证。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使用
(一)注安师配备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一级注安师,其中中央管理企业达到50%以上,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安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安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60%的比例配备一级注安师
注:金属冶炼行业的配备要求为新增规定,需要有一个缓冲时间。
(二)一、二级注安师的执业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的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在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且其中专业学时不少于24学时。有增项注册的,还应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命题、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以及公开发表安全生产论文、论著等,可充抵或减免部分学时。每个注册周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4学时。
鼓励参加远程继续教育。
五、其他
1.执业证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
2.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由2年调整为3年为一个滚动周期。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专业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视同为取得了相应安全资格凭证。
4.执业印章的发放调整为发放执业印章印模,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印模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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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8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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