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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安监管三〔2011〕52号
关于严格执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修订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科工贸信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以下简称《安全核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现场安全核查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重视和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安全核查工作,把《安全核查表》作为日常检查、督查和行政许可现场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认真对照核查表内容逐项逐条检查,确保现场检查、核查工作质量。
二、认真组织好安全许可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县(区)(不含顺德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新、改、扩建企业(项目)以及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应由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核查工作。现场安全核查组原则上应当根据核查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危险程度,由具有化学、化工机械、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3名以上(含3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涉及危险工艺和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由5名以上(含5名)上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三、严格规范现场安全核查工作内容。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核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安全核查表》所规定的核查内容和核查方式,逐项检查并详细填写核查情况。核查结束后,要全面汇总核查情况,参加核查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在“签名表”中签名,核查结果应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组织核查单位应在《安全核查表》签章认可。
四、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对现场安全核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凡隐患未落实整改的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为其申请材料出具同意上报的意见送省局审批。
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的通知》(粤安监〔2008〕40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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