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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做了七年之久的EHS全管理工作,从没有接触过太多工伤相关问题,换这家公司后近一年来,却学到了很多关于工伤的东西,真是有失有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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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杨东是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务工人员,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2008年9月初,杨东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严重,经过手术,左小腿截肢,住院治疗。单位老板一直比较关心,亲自送杨东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到2009年2月,医院认为杨东病情稳定,可以出院。出院后,杨东一条腿残废,不能在原来的岗位工作了,在广东也不好找工作,只好回老家。2009年“五一”节前,杨东找到老板,准备在回家前让老板给些补偿。但老板说,杨东住院治疗花费了很多钱,只能再给1万了结。2009年“十一”以后,老乡们看到杨东回家也残废了,以后生活没有收入,就帮他去找劳动部门申请工伤,想让老板多赔偿点钱。但劳动部门说杨东受伤已经超过了工伤申请时限,不能进行工伤认定。请问:工伤申请的时限是多久,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杨东出院是2009年2月,这样算超过时间吗?如果不能申请工伤,杨东还能得到哪些赔偿?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杨东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即2008年9月初杨东受伤之日至2009年9月初之间,而不是从杨东2009年2月出院之日起1年。因此,申请超过了条例规定的时限。鉴于杨东的实际情况,建议杨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老板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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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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