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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1.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二、申领时限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应于2017年5月12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向天津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受理地址: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A厅030号窗口;联系电话:022-24538908。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按要求公示期满后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并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30号窗口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具体要求请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http://www.tjxzxk.gov.cn)市级事项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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