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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灭火器安全管理,保护其在发生火灾危害时能够正常使用,达到扑救火灾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特殊钢丝有限公司灭火器管理。
第三条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消防工作指导书》
《安全技术问答》
《灭火器材使用性能保养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单位应根据器材的配置,将器材的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管理人和配置的个数逐项填入防火档案中;
第五条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并依靠广大员工,一起来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 确定设置的地点,每一个器材应有标牌,标牌使用统一的规格、内容;
第七条 消防管理人员应对职工进行器材使用、保养方法的讲解,要达到每位职工会使用器材,会保养器材,每年应进行一次灭火演练;
第八条 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第九条 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1、保险装置已被破坏;
2、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
3、压力指示器已损坏;
4、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他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
第十条 灭火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1、筒体外表涂层脱落或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无压力指示器;
3、筒体有可见的变形;
4、器头有可见的裂纹;
5、使用说明标志模糊不清或残缺;
6、底座破裂、磨损、腐蚀而失去作用;
7、灭火器的提压把以及阀门等金属件严重腐蚀;
8、无生产日期;
9、无生产许可证或无认证或认可标志;
10、非金属材料器头;
11、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10 年;
12、由非合法的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
13、当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时;
14、阀门不能开启;
15无卸压结构。
第十一条 报废的灭火器应送武保处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不能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十四条 要定期检查保养,检查放置地点是否适当,机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灭火药剂是否过期等等。消防器材使用后,要立即保养;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的附件不能堆放杂物,保持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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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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