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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灭火器管理及使用

热度 1已有 417 次阅读2012-3-21 20:12 |

灭火器使用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灭火器安全管理,保护其在发生火灾危害时能够正常使用,达到扑救火灾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特殊钢丝有限公司灭火器管理

第三条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消防工作指导书》

《安全技术问答》

《灭火器材使用性能保养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单位应根据器材的配置,将器材的生产日期、使用年限、管理人和配置的个数逐项填入防火档案中;

第五条  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并依靠广大员工,一起来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  确定设置的地点,每一个器材应有标牌,标牌使用统一的规格、内容;

第七条  消防管理人员应对职工进行器材使用、保养方法的讲解,要达到每位职工会使用器材,会保养器材,每年应进行一次灭火演练;

第八条  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第九条  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

1、保险装置已被破坏;
2
、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
3
、压力指示器已损坏;
4
、筒体有磕伤、划伤、严重腐蚀或其他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

第十条  灭火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1
筒体外表涂层脱落或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
无压力指示器;
3
筒体有可见的变形;
4
器头有可见的裂纹;
5
使用说明标志模糊不清或残缺;
6
底座破裂、磨损、腐蚀而失去作用;
7
灭火器的提压把以及阀门等金属件严重腐蚀;
8
无生产日期;
9
无生产许可证或无认证或认可标志;
10
非金属材料器头;
11
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超过10 年;
12
由非合法的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
13
当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时;

14阀门不能开启;

15无卸压结构。

第十一条  报废的灭火器应送武保处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不能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第十四条  要定期检查保养,检查放置地点是否适当,机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灭火药剂是否过期等等。消防器材使用后,要立即保养;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的附件不能堆放杂物,保持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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