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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8日发布了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按照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有两大亮点:一是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二是实现“同命同价”,消除工伤补助的地区差异。但也有两个遗憾:一是在实现“同命同价”之后,发达地区的工伤补助标准是否过低;二是“上下班途中”这一重要概念仍旧语焉不详。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只是将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在今年7月份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稿中,提出将此款删去。理由是,因为非机动车辆等造成的伤害不算工伤,为公平起见,所以将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算工伤的条款删除。这样的思路,是在工伤保险上做减法,而不是做加法。当初征求意见稿一出,立刻招致舆论的反对。如今,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不仅删除了此条,同时还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将非机动车辆等造成的伤害视同工伤,这是一种进步。
因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是以统筹地区工资标准进行补助,而全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这就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而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在补助标准上打破了地区限制,统一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对于欠发达地区的人来讲是个好消息。
不过,在提高欠发达地区的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同时,这种一律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补助的做法,也拉低了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这等于既做了加法,又做了减法,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其实,为了公平起见,修改草案可以这样规定,低于全国标准的,按照全国的标准进行补助;高于全国标准的,按照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补助。
另一个遗憾是,尽管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但“上下班途中”这个重要概念,仍旧缺乏更为明确和详细的定义。现行规定往往因为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彼此分歧较大的认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此次如果不对这一重要概念明确和详细定义,仍将会为今后处理工伤认定留下争议。
综合来看,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是一次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遗憾,这需要法制部门和全国人大进一步斟酌。唯有此,工伤保险条例的人性化才会更彻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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