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的口号,已经喊了几十年。许多次矿难现场的照片上,都有这个口号。今天,又看到了下述简短报道,其中若干个“用词”,刺激我们的内心,不禁要问,我们有预防吗? 《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昨天通报湖南衡阳校车坠河造成14名学生死亡的重大事故,该事故查处已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说,去年12月27日,号牌为湘D2U692的三轮摩托车违法搭载20名小学生,在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驶到一座小桥时,车辆冲到桥下,坠入河中,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驾驶人在转弯上桥路段未降低挡位,操作不当。》 1、
这里提到了“校车”。顾名思义,这是指经过必要的挑选、核定和确定的,用于学校接送学生上下学(以及其它交通目的)的专用车辆。让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紧接下来,又出现了“三轮摩托车违法搭载”的说法?究竟是“三轮摩托车”违法?还是搭载20名学生违法? 2、
如果是“三轮摩托车”作为校车违法,那么,围绕校车“选择---车辆和服务公司、驾驶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日常交通信息研究和总结(例如:路况、小桥、路面、天气,以及这些对于驾驶人员的影响,对应的管理措施,等),这一系列“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管理组织”,包括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教育、交通、安监、路政,等),和学校,为什么在出这样的悲惨事故之前没有发现这样的“违法”?或者是个别人发现了,也无奈?如果这样明显的(不是探测地下瓦斯含量那样需要大力投入和高技术手段)问题平时不能发现和解决,各种会议空喊口号,有什么用? 3、
如果是“搭载20名学生”违法,那么,载多少合法?出了这样的事故,无论是载5个,10个,还是15个,坠入河中,仍然是个悲剧。 4、
“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这个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是,载人是仅仅那一天发生的吗?存在了多久了?衡阳有多少小学生是每天乘坐这样的“非法校车”去学校?整个湖南、整个中国,多少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是“违法的”?有什么总体的、彻底的方案,逐步形成全面的“保障系统”?可能是万里长征,但是只要有总体规划、有执行的决心,日积月累,万里长征也会到陕北啊? 5、
说“驾驶人操作不当”(类似无证焊工的说法),那么对于所有参与“小学生”交通运输的企业、单位、个人,有什么样的具体可靠的办法和流程,来日常衡量和保证所有驾驶者的“操作水平 – 当与不当”?如果平时都没有任何的关注和管理,到出了事故,拿出这样一个推卸责任的说法,说得过去吗?如果关注了,具体的作法是什么?能够拿出具体的数据吗?例如:当地(衡阳)共有多少小学?在校学生多少(这个数据一定有),各种交通手段分别承担的运输量是多少?(正规合格合法校车—有例行的,可靠的车辆检验和驾驶人日常管理的,各类“非标准车辆”,家长自己接送的,学生自己走路的,学生乘公交的,其它类别,计算各自承担数量),各类情况的实际风险情况(风险的特点)和应对管理措施是什么?措施执行情况如何?措施执行影响的效果数据?后面这些数据、以及对于这些数据的深入分析,才是衡量各级管理者(从政府到企业、到学校)有无真正管理的可靠依据。拿不出数据,拿不出清晰的分析,总是敷衍了事,扣帽子,抓毛贼,是管理水平长期徘徊的根本原因。 6、
“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个说法更加难以期待。王家岭矿难后,也有类似说法。9个月过去了,向社会公布什么了?社会学到了什么?相关的管理“思想、方法、措施、系统”改进了什么?大众不能全面了解事故细节,不能从中学习经验教训,仅仅看到“处罚个别责任人”,能真正“预防”吗? 预防为主,必须体现在具体的、每天进行的管理活动中,反映在各级管理者(不仅仅是安全管理者)的思想意识中。停留在“事后追究”,热衷于抓责任人,恐怕预防为主,仍然难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