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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6-19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自 1988-3-1 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
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 现场勘探;
二,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 进行负荷计算;
四,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2.2.1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 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 技术交底资料;
四,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 定期检(复)查表;
八,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2.3.2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3.1.1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3.1.2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
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3.1.2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3.1.3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3.1.3
第3.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及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达不到第3.1.2条至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 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3.2.3条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积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例如图4.1.1所示).
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E―保护零线;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
图4.1.1 具有专用保护零线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示意图
4.1.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4 作防雷接地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6 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
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
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8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4.1.9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表4.1.9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则取表中的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则取表中较大值.
4.1.10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4.1.11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4.1.12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二节 保护接零
4. 2.1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一,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 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4.3.1条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
第4.3.2条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
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4.3.3条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
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第4.3.6条 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4.3.9条 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做保护接零:
一,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二, 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第四节 防雷
第4.4.1条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4.4.2条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表4.4.2
*见附录二,附录三
第4.4.3条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第4.4.4条 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4.4.5条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
第4.4.6条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 配电室
第5.1.1条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第5.1.2条 成列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第5.1.3条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第5.1.4条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配电屏(盘)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不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小于2m;
二, 配电屏(盘)后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0.8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不小于0.6m);
三, 配电屏(盘)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四, 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 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八, 配电室的围栏上端与垂直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九,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小于0.5m;
十, 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的正面方向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2规定.
母线涂色表 表5.1.4-2
十一,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结构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第5.1.6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5.1.7条 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记.
第5.1.8条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第二节 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
第5.2.1条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5.2.4条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
第5.2.5条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一, 交流电压表;
二, 交流电流表;
三, 有功功率表;
四, 电度表;
五, 功率因数表;
六, 频率表;
七, 直流电流表;
第5.2.6条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第5.2.7条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第六章 配电线路
第一节 架空线路
第6.1.1条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
二,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三, 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
四, 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6.1.4条 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第6.1.5条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
二, 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PE;
三, 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
第6.1.6条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6.1.6-1所列数值;铁横担应按表6.1.6-2选用,木横担截面应为80×80mm2;横担长度应符合表6.1.6-3的规定.
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m) 表6.1.6-1
铁横担角钢型号选用表(m) 表6.1.6-2
横担长度选用表(m) 表6.1.6-3
第6.1.7条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6.1.7规定.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 表6.1.7
第6.1.8条 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第6.1.9条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1/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第6.1.10条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至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第6.1.11条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一, 直接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二,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第6.1.12条 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于3×φ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第6.1.13条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第6.1.14条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4-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6.1.14-2的要求.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表6.1.14-1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表6.1.14-2
第6.1.15条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6.1.17条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 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延长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二节 电缆线路
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或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第6.2.8条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节 室内配线
第6.3.1条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6.3.2条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室内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
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第7.1.3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 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13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 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
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
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接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表7.2.11
注1,L2,L3―相线;N―工作零线E―保护零线EN―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用线;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3―保护接地;M―电动机;H―灯;FQ―漏电保护器;T―隔离变压器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第八章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施工现场中一切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 保护零线的电气连接符合第4.2.1条要求,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其保护零线的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四, 在做好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要按第4.3.7条,第7.2.9条和第7.2.11条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8.1.2条 塔式起重机,室外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和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井字架等,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还必须按第4.3.2条规定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8.1.3条 手持电动工具中的Ⅱ类工具和Ⅲ类工具可不做保护接零.
第8.1.4条 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标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可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第8.1.5条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外,还必须按第7.2.6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8.2.1条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标GB 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第8.2.2条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第3.1.4条要求.
第8.2.3条 塔式起重机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两条轨道应作环形电气连接.轨道的接头处,应做电气连接.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第8.2.4条 塔式起重机应按第四章第四节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第8.2.5条 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第8.2.6条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第8.2.7条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隔离措施.
第8.2.8条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第8.2.9条 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第8.2.10条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第8.2.11条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8.2.12条 升降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第三节 桩工机械
第8.3.1条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标GB 1498—79《电机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的IP 68级规定.
第8.3.2条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YHS型潜水电机用防水橡皮护套电缆,长度应不小于1.5m,不得承受外力.
第8.3.3条 潜水式钻孔机所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第7.2.9条对潮湿场所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第四节 夯土机械
第8.4.1条 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8.4.2条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第8.4.3条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长度应不大于50m.严禁电缆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串列工作时,不得小于10m.
第8.4.4条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五节 焊接机械
第8.5.1条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第8.5.2条 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
第8.5.3条 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第六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1条 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8.6.2条 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3条 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并应有人监护.
第8.6.4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第8.6.5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第七节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第8.7.1条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第7.2.9条和8.6.2条的要求.
第8.7.2条 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YHS型防水橡皮护套电缆,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第九章 照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9.1.2条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
第9.1.3条 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一,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 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六,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9.1.4条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节 照明供电
第9.2.1条 照明灯具电源末端的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数值:
一, 一般工作场所(室内或室外)的电压偏移允许为额定电压值-5%~5%.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二, 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的照明,电压偏移值允许为额定电压值的-10%~5%.
第9.2.2条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 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9.2.3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9.2.4条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二,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三,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四,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五,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9.2.5条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第9.2.6条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引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作保护零线用,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电源插销应选用有接地触头的插销.
第9.2.7条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 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按相线载流量的50%选择;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三,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等;若数条线路共用一条零线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9.2.8条 室内,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第六章要求.
第三节 照明装置
第9.3.1条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板)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9.3.2条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m.
第9.3.3条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第9.3.4条 荧光灯管应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第9.3.5条 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灯线应在接线桩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第9.3.6条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第9.3.7条 螺口灯头及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二, 灯光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
第9.3.8条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第9.3.9条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二, 其它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严禁将插座与扳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第9.3.10条 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第9.3.11条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附录一 负荷线和开关电器选择表
负荷线和开关电器选择表
续表
续表
注:1.熔体的额定电流是按电动机轻载起动计算的;
2.自动开关均选用复式脱扣器.
附录二 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图(略)
附录三 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区划图(略)
附录四 名词解释
(一) 低压,高压:额定电压1kV以下称为低压.额定电压1kV以上称为高压.
(二)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三) 有电磁感应的施工现场:指离电磁波源(电台,电视台等)较近,受电磁辐射作用,在施工机械,铁架等金属部件上感应出对人体有害电压的施工现场.
(四)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指存在因摩擦,接触与分离,静电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五) 电气设备:泛指发电,变电,配电和直接用电的设备,诸如变压器,配电线路,电动机,电器,电气测量仪表,电气保护装置以及电气用具等.
(六) 接地体,自然接地体,接地线和接地装置: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兼作接地体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构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电气设备的接地螺栓,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接地体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七) 接地电阻: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的电阻,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入地电流的比值.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冲击电流(如雷电流等)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八) 接地:电气设备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电力系统中,运行需要的接地(如中性点接地等),称为工作接地.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接地,称为保护接地.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除在中性点直接接地外,在中性线上的一处或多处再作接地,称为重复接地.
(九) 零线:与变压器直接接地的中性点连接的导线,称为零线.
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引接的零线,称为工作零线.
由工作接地线或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专门用以连接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导电部分的导线,称为专门保护零线.
(十) 接零:电气设备与零线连接,称为接零.
电气设备因运行需要而与工作零线连接,称为工作接零.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和机械设备的金属构架与保护零线连接,称为保护接零或接零保护.
(十一) 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电阻近于零的连接,又称金属性连接.
(十二) 熔断器的熔体:熔断器中用以通过工作电流的部分,(在通过大电流时将被熔断),称为熔体.
(十三) 升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门式架等垂直运输机械的统称.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1988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编制的依据和目的.
第1.0.2条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特点,在本《规范》专题论证会上,经与会专家一致意见确定配电型式,电压等级和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1.0.3条 本《规范》只规定了低压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因此在进行临时用电工程设计,施工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应同时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条和第2.1.2条 触电事故的机率与用电设备的数量,分布和计算负荷有关,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实现安全用电的目的,需作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工作.但是考虑到用电设备少,计算负荷少,配电线路简单的小型施工现场的特点,可不作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 确定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其中绘制立面图是指配电室装设成列的配电屏时的要求.
第2.1.4条 主要是改善以往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习惯做法,即在一张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上,绘制了各设备,架具,材料位置和钢筋,木作,混凝土等加工现场,绘制了给水,排水管线图和配电室,配电箱,配电线路走向示意图.因此为临时用工程的施工不能起到具体指导作用,所以须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
第2.1.5条和第2.1.6条 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规定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所必须必履行的手续.
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2.2.1条 电工是指符合国标GB5360—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人员,并持有近期考核技术证件者.
电工等级是证明所掌握技术水平的程度.对难度大,较复杂的电气工程,不得由低等级电工完成.
第2.2.2条 由于各类用电人员缺乏安全用电知识,触电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各类用电人员使用电气设备的要求和应负责任出规定.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 确定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其中《技术交底资料》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各分项工程中必须突出强调安全重点方面的资料和安全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的主要用途是加强科学管理,实现安全用电,也可用于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2.3.2条 规定建立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的人员.
第2.3.3条和第2.3.4条 明确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时间和检查程序.
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3.1.1条 防止施工人员发生直接触电事故.
第3.1.2条 主要是参照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SDJ 65—8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考虑到在建工程在搭设脚手架具时,脚手架杆延伸至架具外的操作因素,确定最小安全距离.
第3.1.3条 符合GB 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规定.
第3.1.4条 参照SD J65—8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GB 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3.1.5条 参照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执行本规范第3.1.2条至第3.1.4条因受现场等原因限制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时金属料具碰触高,低压线造成触电事故.
第3.2.2条 对于无法实现第3.2.1条规定时,需强调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第3.2.4条 因摩擦,挤压,静电感应产生对人体有害静电的场所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和第4.1.2条 参照IEC 364―3―1977《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第三篇一般性能的估计》和GB 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结合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而制定.
第4.1.3条 施工现场对共用同一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应按上海,天津,浙江等供电部门的规定设置.对电气设备的接零保护,必须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并参照GB 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第2.0.6条.
第4.1.4条 参照GB J65—83第2.0.2条规定电动建筑机械的防雷接地和重复接地使用同一接地体,不仅有利于机械的接零保护,而且避免施工现场测量冲击接地电阻值的难度.
第4.1.5条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电气设备只允许接地时,可利用等电位的原理设置绝缘台,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4.1.6条 规定二次绕组为50V以下几种降压器的具体保护.
第4.1.7条到第4.1.12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并结合施工现场的特点,对提高保护零线的可靠性,防止保护零线用错,断线所作的规定.
第二节 保护接零
第4.2.1条和第4.2.2条 除符合GB 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仙范》要求外,对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规定了应作保护接零和可不作保护接零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接地与接地电阻
第4.3.1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4.3.2条 参照GB 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设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改变每台用电设备既作保护接零,又作重复接地的要求,使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接零保护实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4.3.3条 防止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因腐蚀等原因不能实现可靠地电气连接所作的规定.
第4.3.4条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364《建筑物电气装置》,采用TN—S系统对电气设备保护零线提出的要求.
第4.3.5条 根据GB 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了手持式用电设备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和颜色.
第4.3.6条 强调Ⅰ类手持用电设备在使用有保护零线的插销时,提出的要求.
第4.3.7条 规定施工现场一切用电设备(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和使用隔离变压器的电气设备除外)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
第4.3.8条和第4.3.9条 对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有关保护的规定,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节 防雷
第4.4.1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4.4.2条和第4.4.3条 参照GB 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和GB 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结合全国各地的年平均雷暴日数分布规律和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的高度,规定装设防雷装置.还规定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
第4.4.4条 规不定期防雷引下线可用电动建筑机械的金属结构代替.
第4.4.5条 符合GB 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第4.4.6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 配电室
第5.1.1条 规定了配电室位置选择和环境条件要求.便于配电电源引入和技术管理,确保配电装置免受污染,腐蚀,变形和防止误动作.使运行安全,可靠.
第5.1.2条 规定了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的接地,接零要求.符合GB 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要求.
第5.1.3条 参照GB 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保证电气设备散热条件,防止因雨雪和动物侵害所造成的电气短路事故.
第5.1.4条 参照GB 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保维护,操作配电安全.
第5.1.5条至第5.1.7条 规定了配电屏(盘)应装设的检测仪表,保护装置和配电线路标记.装设漏电保护器主要用以保护配电线路.
第5.1.8条 规定了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二节 电压为400/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
第5.2.1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5.2.2条 根据施工现场调查情况,规定了防止火灾的严格要求.
第5.2.3条 规定了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源线路的电气隔离措施,保证发电机组不致因与外电线路并列而被烧毁.
第5.2.4条 规定了两个电源须设独立保护零线系统,当外电源停电后,零线不平衡电流会对变电器供电系统带来不利影响.
第5.2.6条至第5.2.7条 规定了发电机组控制屏装设检测仪表和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以及发电机组安全,正常并列运行的要求.
第六章 配电线路
第一节 架空线路
第6.1.1条 规定了施工现场架空线的线材要求,考虑到施工现场环境条件较差,本条规定高于GB 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要求.
第6.1.2条 规定了架空线路导线截面的选择要求,符合GB 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 J61—83《工业与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6.1.4条 限制了施工现场架空线接头数,严禁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的架空线档距内有接头,保证电杆不致倾倒和断线.
第6.1.5条 明确规定了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敷设的位置关系,防止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混用而造成的短路,触电事故.
第6.1.6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对架空线路档距,线间距离,横担间垂直距离,横担截面和尺寸的要求.
第6.1.7条 参照GB J61—8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架空线路与接近线路,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6.1.8条和第6.1.9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电杆材质,梢径,埋深和防护要求.
第6.1.10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6.1.11条 符合GB J61—8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要求.
第6.1.12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6.1.13条 符合GB J61—8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适应施工现场地形环境条件,规定了用撑杆代替拉线的措施及撑杆的埋设要求.
第6.1.14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6.1.15条至第6.1.19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二节 电缆线路
第6.2.3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考虑到施工现场电缆埋地时间较短,负荷容量较小,适当降低了埋设要求.
第6.2.4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
第6.2.5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在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交叉时,采取加大交叉间距的措施代替热力管道隔热措施.
第6.2.6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了埋地敷设电缆接头的周围环境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腐蚀.
第6.2.7条 参照NEC《美国国家电气法法规》,JGJ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电缆架空敷设的要求,防止电缆绝缘损坏,机械损伤,保证对地安全距离.
第6.2.8条 规定了电缆接头的连接和绝缘包扎的要求,保持电缆接头的绝缘强度不低于电缆的绝缘强度,防止电缆接头被拉断.
第6.2.9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在建工程内部临时电缆配线的要求,保证敷设线路经济,可靠,保持安全高度.
第三节 室内配线
第6.3.1条至第6.3.5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室内配线方式,导线截面选择,保护接零措施作了规定.进户线室外端距地高度要求稍微放宽.
第6.3.6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作出了规定,保证钢索及其配线稳固,拉紧不致承受过大荷重.对钢索配线,瓷夹,瓷瓶配线尺寸的规定,保证了电气安全距离.护套绝缘导线的绝缘防护层具有较高的电气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第7.1.1条 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配电箱,开关箱分级设置的原则,便于作分级技术管理和维修.
第7.1.2条 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分别设置的原则,有利于保证安全照明,不至于因动力线路故障而影响安全照明.
第7.1.3条 规定了开关箱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防止因局部设备短路故障而造成整个配电系统停电.
第7.1.4条 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总配电箱位置选择,以及配电箱,开关箱,固定式用电设备之间的位置关系,便于配线和维护.
第7.1.5条和第7.1.6条 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和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配电箱,开关箱装设的周围环境条件要求.便于配电电源引入和配电装置维护,确保配电电器免受污染,腐蚀,侵害,变形和防止误动作,使运行安全,可靠.
第7.1.7条 规定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的材质,采用铁板制作.铁板厚度选择参照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确保配电箱,开关箱坚固和可靠的保护接零.防止因配电箱,开关箱破损而采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绝缘不良而造成的漏电,触电事故.
第7.1.8条 参照GBJ 232—82《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的装设要求和装设的安全操作高度.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得放置在地面上.
第7.1.9条至第7.1.13条 参照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规定了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装设和导线连接的电气安全要求.突出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内所有正常不带电的导电部分必须作可靠,明确的保护接零.
第7.1.14条 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适应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配电相,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
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
第7.2.1条 根据施工现场调查情况,使用破损,不合格电器容易发生触电事故,本条要求是为了杜绝发生类似的触电事故.
第7.2.2条至第7.2.3条 参照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和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的装置原则和配合关系以及检测仪表设置要求.强调设置电源隔离开关,作为维修时可靠的电源隔离措施,强调分级设置漏电保护器;使配电系统从始端到终端都有漏电保护强调"一机一闸"制.避免可能发生的误操作.
第7.2.7条至第7.2.11条 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和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符合GB 3928—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漏电保护器装设位置,型式与主要特性参数选择,以及安装,使用,维护要求,确保漏电保护安全,可靠.
第7.2.12条至第7.2.13条 参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开关电器与被控制用电设备特性的合理配合关系,确保开关电器能够安全,可靠地通,断被控主电路.
第7.2.13条至第7.2.14条 参照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结合施工现场调查情况,规定了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导线的合理位置规则和防护措施,确保进,出导线规整,免受机械损伤,防止雨,水沿导线进入箱内.对流动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导线强调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增强了导线的机械防护和绝缘防护能力,以适应其工作条件.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
第7.3.1条至第7.3.3条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调查,结合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要求,对配电箱的标记,安全管理和维修作业作出了规定.强调配电箱应作标记;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强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可靠地停电后再作业,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至第7.3.7条 参照[77]水电生字第113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了配电箱和开关箱安全,合理的停,送电操作顺序和停电操作,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7.3.8条至第7.3.11条 根据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对配电箱电器装置和进,出导线的防护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装置带电部分不致被人偶然触及;确保严格的一机一闸制,强调熔断器熔体严禁用其它不合原规格的任何导体代替.进,出导线应避开对其绝缘有损伤作用的铁板,钢筋,铁器和油污等.
第八章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和用电安全装置的使用安全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因此产品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鉴定方可生产,且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产品专业标准及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使用,检查,维修等环节的科学管理,采取保护接零,设置漏电保护器等保护.
第8.1.2条 对某些大型的电动机械设备除应做好保护接零外,强调了按第4.3.2条接地电阻值作重复接地的规定.
第8.1.3条 由于Ⅱ类工具提供了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Ⅲ类工具依靠安全特低电压隔离变压器供电,因此可以不作保护接零.
第8.1.4条 电缆的选择要符合GB 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和GB 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8.1.5条 参照NEC《美国国家电气法规》,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各类保护,为了维修,检查的方便和安全,必须在防护装置的首端装设隔离开关.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8.2.1条 GB 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是塔式起重机电气设备选用的依据.
第8.2.2条 参照GB 5144—85《塔式起理机安全规程》安全距离是直接接触保护的一种措施.
第8.2.3条 塔式起重机是带有行走轨道的用电建筑机械,其重复接地的方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考虑,目的是保证重复接地电阻值符合要求.
第8.2.4条 参照GB 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所在地区的雷暴日数和塔式起重机架设高度来确定需否装设避雷装置.
第8.2.5条 塔式起重机产品按安全规程的要求装设应具有张紧装置的电缆卷筒,由于产品质量或使用的问题,有些电缆卷筒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拖地行走,有的电缆护套磨破,因此要强调采用措施,不得让电缆拖地行走.
第8.2.7条 参照GB 5144—8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在调研过程中许多省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甘肃等地)的塔式起重机在电台,电视台等电磁波源附近时,施工人员在塔吊的吊钩或结构处感到有接触电压存在.
第8.2.8 为避免发生因电器故障障造成外用电梯事故,其轿厢的内外控制箱上均应装设能迅速切断电源的紧急停止开关.
第8.2.9条和第8.2.10条 为了避免与外用电梯相连接的楼层口的安全事故,应加强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的双向通讯联系和保证楼层门与轿厢门的联锁.
第8.2.11条 建立外用电梯在工作前的空载运行检查制度,能及时地发现故障及故障隐患,只有在各部分电气设备运行正常后,安全才会有保障,并规定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第8.2.12条 升降机设置限位安全开关能有效地防止升降机冲顶故障的产生.
第三节 桩土机械
第8.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外壳防护应符合防水密封8级要求,同时也应符合防尘6级要求.
第8.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专用YHS型防水橡套电缆,由于潜水电机在水中工作,从用电安全出发规定其负荷线电缆不得承受外拉力.
第8.3.3 潜水式钻孔机等水中作业的用电设备,环境条件极差,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装设能符合在潮湿场所使用的高灵敏度,高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第四节 夯土机械
第8.4.1条 夯土机械是一种手扶的工作在露天,潮湿场所的用电机械,,为确保用电时的人身安全,因此在选用漏电保护器特性参数时应与手持电动工具潮湿场所条件时一致,规定使用高灵敏度,高速动作型.
第8.4.2条 根据工作环境考虑夯土机械的负荷线电缆应采用耐气候型,同时考虑移动,磨损等因素,结合夯土机械的容量选用轻型或中型电缆.特别在修理,更换时必须按本条要求执行.
第8.4.3条和第8.4.4条 夯土机械是手扶操作的用电机械,因此为防触电效果而言,扶手采取绝缘的措施和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也是主要的内容.在工作过程中强调对电缆的调整要设专人进行,并对单台,多台夯土机械的工作方式作了规定,主要是防止在夯土工作中损坏负荷线电缆发生的触电事故.
第五节 焊接机
第8.5.1条至第8.5.3条 根据防触电,防火的要求规定焊接机械放置的位置,电缆的长度以及穿戴绝缘防护用品,要防止交流弧焊机的二次侧低压端发生的触电事故.
第六节 手持式电动工具
第8.6.1条至第8.6.3条 参照GB 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考虑触电时电流对人体影响的摆脱电流值,在一般场所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特性值选择上,在露天,潮湿等场所严禁使用Ⅰ类工具和选择防溅型的漏电保护器方面均高于GB 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主要是从保护人身安全方面考虑,同时也考虑到新产品的发展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
第8.6.4条 根据手持电动工具施工的特点,负荷线的接头是手持电动工具发生触电事故的一种因素,因此考虑用电安全强调负荷线不得有接头.
第8.6.5条 手持电动工具与人体直接接触,若绝缘损坏会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故使用前强调必须作空载检查,外观及运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七节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第8.7.1条和第8.7.2条 对手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水泵等与水或混凝土接触的用电设备,潮湿场所使用电气设备是施工现场触电保护的重点内容,因此对漏电保护器和负荷线的选择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九章 照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参照SDGJ 56—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规定了特殊工程必须装设应急照明.
第9.1.2条和第9.1.3条 参照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和TJ 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9.1.4条 符合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二节 照明供电
第9.2.1条 符合JGJ 16—83《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要求,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保证供电质量所作的规定.
第9.2.2条 参照TJ 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作了使用不同电压等级照明的规定.
第9.2.3条 符合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9.2.4条 符合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第9.2.5条和第9.2.6条 参照TJ 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适应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照明变压器的应用作了规定.
第9.2.7条 参照SDGJ 56—8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根据三相电路原理,规定了工作零线的截面.
第三节 照明装置
第9.3.1条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规定在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9.3.2条至第9.3.8条 施工现场安装各种照明装置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符合GB 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其中灯具对地的最低高度,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所作的规定.
第9.3.9条 规定了控制照明的拉线开关等开关的装设位置.
第9.3.10条 规定了严禁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第9.3.11条 根据许多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对防撞标志信号灯的装设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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