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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摘取主要部分:
第四条(注安师分级分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3个级别。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包括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卫生、其他安全10个专业。
第五条(注安师聘用和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等服务。
第六条(主管部门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第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第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注安师注册有效期)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延续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证书对接)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继续有效使用;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规定,已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效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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