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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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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2月 25日表决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强化了对民生的保护,“恶意欠薪”、“醉酒驾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违法行为入罪。根据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的危害显而易见:驾驶人注意力下降,对交通状况观察不细、判断不准、反应迟钝、操作失当等。血淋淋的醉驾教训令人触目惊心。以往在处理醉驾问题时,由于法律规定不严,执法不给力,醉酒驾车屡禁不止。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飙车成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成都孙伟铭醉酒案、南京张明宝醉驾案,都是醉驾典型案例。

    继“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全国人大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与飙车都纳入了刑法的范畴。此次修法体现了重典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警示驾驶员克服侥幸心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资料显示,国外对醉驾的惩罚非常严厉。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一旦被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日本,醉酒驾驶处2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 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2mg/100ml,重者将坐牢2年,轻者被扣驾驶证1年。在新加坡,酒后驾驶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累犯者将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而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对于一些不长记性驾驶员与 “官二代”、“富二代”来说,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如果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人命,仍难以警醒醉驾马路杀手。从这个角度讲,刑法修正案规定,醉驾即拘役,“拘役”与拘留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从刑法高度整治醉驾,传递出的重典整治信号让人期待。而且“醉驾就拘役”的刚性规定,让醉酒者、执法者可钻的空子越来越小,有利于克服交通违法领域“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法律怪相,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但是,换个角度看,危险驾驶入罪,醉驾即拘役,只是重视交通安全、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方面。 “徒法不能以自行”,遏制酒驾、醉驾恶行要立法更要执法。从执法效率、维护交通安全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执法有力比重典整治更重要。交警部门日常监管严格、到位是关键。整治危险驾驶行为,不能局限于“杀鸡儆猴”,而要用重典整治醉驾与飙车,掀整治风暴,且要着眼长远,一以贯之。要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后,交警部门要主动出击,勤于到交通一线查处违规驾驶行为,并认真受理举报,严格依法处罚,防止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我爸是李刚”潜规则,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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