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验室使用剧毒品:叠氮化钠、氯化汞、三氧化二砷。每次用量1克。运输法规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快递)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GB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28644.1-201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有限数量国标”的第9章“豁免”:“以有限数量运输危险货物时,无须适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中的安全规定和《规章范本》7.2.4中,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1.4.1 一般规定 1.4.1.1 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均须考虑与他们的责任相称的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 1.4.1.2 发货人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是否可以理解为“有限数量国标”其实上是对上述两个法律法规中所特定要求的“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的豁免。
“有限数量国标”的前言说:“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1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第9章是推荐性的,可以理解为,法规不强制这种“豁免”(“只能” 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企业可以自主选定不豁免这个安全要求,从而将有限数量危险品的运输仍然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当然,企业自愿选定“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这是一种相对比较高标准的要求,在现实操作中,成本比较高的,当然安全性比较高,这是国家政府部门平衡各种需求的一种现实考量的表现,并非宣示“有限数量国标”的无效或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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