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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审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
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地方实施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指定有关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或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社会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程序删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第五项中“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内容,修订现行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清理修订本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文件。
四、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考核。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可机关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后,资质认可机关组织对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能力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合格的,方可独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通知》实施前,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为能力考核合格。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资质认可机关暂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新资质的认可工作,资质延续和资质变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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